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九


1、試述偽造貨幣罪的特征及其刑事責任。
答:偽造貨幣罪,是指沒有貨幣發行權的人,非法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妨害貨幣的公共信用的行為。
(1)偽造貨幣罪的客體,首先是作為經濟交易重要手段的貨幣的公共信用。其次,任何國家都是通過專有的貨幣發行權來保 證貨幣的公共信用的,偽造貨幣的行為人都是沒有貨幣發行權的 人,在此意義上說,偽造貨幣的行為也侵犯了貨幣發行權。
(2)客觀行為表現為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
①偽造,是指制造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的假貨幣的行為。
②偽造貨幣包括偽造正在通用的中國貨幣、外國貨幣及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的貨幣,包括硬幣與紙幣。
③所偽造以及可能偽造出來的貨幣應在外觀上足以使一般人誤認為是貨幣,即對于所偽造的貨幣必須特別加以注意,或者具有一定檢測手段、具有專業知識方能發現。
(3)偽造貨幣罪的主體必須是沒有貨幣制作發行權的人.但只能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行為人制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以本罪論處。
(4)偽造貨幣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偽造貨幣的行為會發生侵犯貨幣的公共信用與貨幣發行權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根據《刑法》第170條的規定,犯偽造貨幣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i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2)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3)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試述保險詐騙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保險詐騙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采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保險人的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以下五種行為:
①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③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④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2)主體是投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但刑法根據行為方式對主體范圍作了具體限定。單位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及其他人對保險詐騙實施教唆或者幫助行為的,以保險詐騙罪的共犯論處。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破壞保險活動秩序和侵犯保險人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獲取保險金的目的。
3、試述合同詐騙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1)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欺詐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欺詐手段是指下列情形:
①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②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③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④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⑤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即可成立本罪。
(2)主體既可以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造成擾亂市場秩序和侵害對方當事人財產的結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發生的態度。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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