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八


1、試述法定刑與宣告刑、執行刑的區別。
答: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對具體犯罪判決宣告的應"-3執行的刑罰。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立法機關在制定刑法時確定的,宣告刑是司法機關在審理具體案件時確定的;法定刑有可供選擇的刑種與刑度,宣告刑只能是特定的刑種與刑度。但宣告刑必須以法定刑為依據,即使從輕、從重、減輕處罰時,也要以法定刑為依據。可見,法定刑是立法上的規定,宣告刑是執法中的適用。
執行刑是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罰。由于宣告刑所宣告的是犯罪分子應當執行的刑罰,故宣告刑是執行刑的根據。執行刑既可能與宣告刑相等,也可能低于宣告刑。例如,在執行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具有悔改或立功情節而依法減刑時,執行刑便少于
宣告刑。執行刑與法定刑有明顯區別:法定刑是刑法規定的刑種與刑度,執行刑是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罰。因此,執行刑可能低于法定刑。
2、試述罪名的概念、分類及其確定。
答:(1)罪名,就是犯罪名稱,是對具體犯罪本質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正因為如此,一提罪名,人們就對犯罪內容有大體了解。
(2)罪名的分類,一般來說,罪名可分為以下幾類:
①類罪名與具體罪名。類罪名是某一類犯罪的總名稱。具體罪名是各種具體犯罪的名稱。
②單一罪名與選擇罪名、概括罪名。
單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單一,只能反映一個犯罪行為,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選擇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概括罪名是指其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具體內容復雜,反映出多種犯罪行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開使用的罪名。
(3)罪名的確定
罪名的確定有兩個含義:一是司法機關對已經發生的犯罪行為如何定罪,即對某種犯罪行為適用何種罪名。二是如何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概括各種具體犯罪的罪名。
罪名確定實際上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其一,確定刑法分則的某一條款所規定的是一個罪名還是數個罪名。其二,確定每一個具體犯罪的名稱。
確定罪名時應注意罪名的合法性、科學性與概括性。現在,刑法理論一般采用司法解釋確定的罪名。
3、試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①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
②必須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
③重大交通事故必須發生在交通過程中以及與交通有直接關系的活動中。
④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2)主體是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及其他人員。
(3)主觀上只能是過失,即應"-:kl預見自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可能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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