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論述題要點五
1.試述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以及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必須符合的條件。
答:對于特別法條與普通法條的競合,應采用如下原則處理:
(1)一個行為同時符合相異法律之間的普通刑法與特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嚴格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論處。
(2)一個行為同時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規定的犯罪構成時,應依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分別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
同一法律內部條款之間,也可能存在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定罪量刑時應視具體情況與法律規定采取不同原則:
(1)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時,在通常情況下,應依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論處。
(2)當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時,在特殊情況下,應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即按照行為所觸犯的法條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條定罪量刑。這里的“特殊情況”是指以下兩種情況。
第一,法律明文規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第二,法律雖然沒有明文規定按普通條款規定定罪量刑,但對此也沒作禁止性規定,而且按特別條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適根據以上分析,適用重法優于輕法的原則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其一,行為觸犯的是同一法律的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否則,應嚴格適用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其二,同一法律的特別條款規定的法定刑,明顯低于普通條款規定的法定刑,而且.三,刑法沒有禁止適用普通條款,或者說沒有指明必須適用特別
2.試述連續犯的特征及處理原則。
答:連續犯的基本特征有:
(1)必須是行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來說,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具行為能獨立構成犯罪的情形。但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連續犯立構成犯罪、數次行為中有的獨立構成犯罪有的不獨立構成犯罪;
(2)數次行為具有連續性。是否具有連續性,應從主客觀兩行為觸犯同一具體罪名,而不包括觸犯同類罪名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條文規定了不同的具體犯罪,因此,觸犯同一條文的,不等于觸犯同一罪名。
將連續犯以一罪論處,具有法律依據。《刑法》第89條規定,對于連續犯的追訴期限應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也表明對連續犯應以一罪論處。
3.論述牽連犯的特征及處理原則。
答:牽連犯具有三個特征:
(1)必須出于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數行為,而且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只有當某種手段通常用于實施某種犯罪,或者某種原因行為通常導致某種結果行為時,才宜認定為牽連犯。
(3)在目的行為或者原因行為觸犯了一個罪名的情況下,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另一個罪名。
刑法總則沒有明文規定牽連犯的概念與處罰原則,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對牽連犯應從一重罪處罰或者從一重罪從重處罰。
4、試論述刑罰的功能。
答:刑罰功能是指國家制定、適用、執行刑罰所直接產生的社會效應,這些社會效應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是對犯罪人的效應,二是對社會其他成員的效應。
(1)賴以實現特殊預防的刑罰功能。
①限制、消除再犯條件的功能。 ②個別威懾功能。這一功能是通過對犯罪人的權利的剝奪、限制而得以發揮的。③教育感化功能。
上述三個方面的功能,有著緊密的內在聯系。所以,對第一個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人,都必須注意全面發揮上述三方面的刑罰功能,依次遞進,獲取最佳效果:受刑人由不能再犯,到不敢再犯,最終達到不愿再犯。這就是特殊預防的圓滿結果。
(2)賴以實現一般預防的刑罰功能。
①一般威懾功能。②法制教育功能。 ③安撫、補償功能。
④強化規范意識功能。上述賴以實現一般預防的四個功能密切聯系,形成一個整體。一般威懾功能以有犯罪意念的危險分子為首要對象;法制教育功能以法制觀念淡薄的不穩定分子為首要對象;安撫、補償功能以刑事被害人及其親屬為首要對象;強化規范意識功能以其他守法公民為對象。于是,這些功能既預防可能犯罪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也引導守法公民積極預防他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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