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二十五章簡答題要點
更新時間:2013-03-28 09:5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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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二十五章簡答
1.簡述武器裝備肇事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實施了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的行為。其次,必須情節嚴重。最后,必須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
(2)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與過于自信的討失。
2.簡述虐待部屬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虐待部屬罪是指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1)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虐待部屬,情節惡劣,致人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
(2)主體必須是處于領導崗位的軍職人員,一般士兵不能單獨成為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犯。
(3)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虐待部屬的行為會發生侵犯部屬人身權利等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犯罪動機多種多樣,但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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