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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法學”第二十一章簡答題要點

更新時間:2013-03-27 09:10:5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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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學第二十一章簡答

  1.簡述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概念與 特征。

  答: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1)客觀上表現為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

  (2)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機關制作或者應由國家機關制作的公文、證件、印章,而故意偽造、買賣,或者明知是國家機關制作的真實的公文、證件、印章而故意變造。行為人的目的一般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2.簡述偽證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1)客觀方面具有以下特征:①必須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虛假”一般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無中生有,捏造或者夸大事實以陷人入罪;二是將有說無,掩蓋或者縮小事實以開脫罪責。②必須是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這里的案件只限于刑事案件。③必須在刑事訴訟中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即在立案偵查后、審判終結前的過程中作偽證。

  (2)主體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但他們都必須是已滿16周歲,具有辨認控制能力的人。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意圖。

  3.簡述窩藏、包庇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本罪可分解為窩藏罪與包庇罪。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1)客觀上必須實施了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

  ①行為人所窩藏或者包庇的必須是“犯罪的人”。

  ②必須實施了窩藏、包庇行為。窩藏行為主要表現為,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是指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的人。

  (2)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4.簡述窩藏、包庇罪與偽證罪的區別。

  答:(1)窩藏、包庇罪為一般主體;而偽證罪是特殊主體,只限于證人、鑒定人、記錄人與翻譯人。

  (2)窩藏、包庇罪發生的時間沒有限制;而偽證罪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中。

  (3)窩藏、包庇罪是通過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護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偽證罪掩蓋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犯罪情節。

  (4)窩藏、包庇的對象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是受有罪宣告的犯罪人;而偽證罪所包庇的對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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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簡述盜伐林木罪與濫伐林木罪的區別。

  答:濫伐林木罪與盜伐林木罪的客體不完全相同:前者破壞了林業資源保護;后者不僅破壞了林業資源保護,而且侵犯了財產權。因此,二者的構成要件存在區別:(1)犯罪對象不完全相同:前者--l-旁g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后者不包括自己所有的林木。(2)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不按要求任意砍伐的行為;后者是盜伐行為。(3)主觀故意內容不完全相同:前者不具有非法所有的目的;而后者具有不法所有的目的。

  6.簡述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是指違反毒品管理法規,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本罪的基本特征如下:

  (1)行為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必須是毒品。

  (2)行為人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①走私毒品。②販賣毒品。③運輸毒品。④制造毒品。

  (3)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本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7.簡述脫逃罪的概念與特征。

  答:脫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行為。

  (1)主體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已決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未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與犯罪嫌疑人,不是本罪主體。但是,這只是就實行犯而言,未被關押的人如果教唆、幫助上述人員脫逃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2)客觀方面表現為脫逃。脫逃,是指脫離監管機關的實力支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

  (3)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出于逃避監管機關的監管的目的。

  8.簡述醫療事故事的概念與特征。

  答: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1)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

  (2)客觀方面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3)主觀上只能出于過失,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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