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刑法學”第二十章簡答題要點


1.簡述敲詐勒索罪和搶劫罪的界限。
答:二者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僅都可以使用威脅方法,而且敲詐勒索罪也可能包含輕微的暴力行為。二者的關鍵區別在于:
(1)搶劫罪只能是當場以暴力侵害相威脅,而且,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威脅內容(暴力)便當場實現;敲詐勒索罪的威脅方法基本上沒有限制,如果不滿足行為人的要求,暴力威脅的內容只能在將來的某個時間實現(非暴力威脅內容,如揭發隱私,則可以當場實現)。
(2)搶劫罪中的暴力達到了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程度;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則只能是沒有達到足以壓制他人反抗的輕微暴力。因此,行為人脅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財物,否則日后將殺害被害人,或者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沒有達到搶劫程度的暴力,脅迫被害人日后交付財物的,宜認定為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了足以壓制其反抗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身無分文,又迫使其日后交付財物的,宜將搶劫罪(未遂)與敲詐勒索罪實行并罰。
2.簡述詐騙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欺騙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從實質上說是使對方陷入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
(2)詐騙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發生侵害他人財物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還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簡述侵占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侵占罪,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侵占罪分為普通侵占與侵占脫離占有物兩種類型。
(1)普通侵占,是指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
①行為的對象是自己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但不是一般意義的他人財物,而必須是行為人“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
②客觀上必須有侵占行為。
③主體必須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的人,或者說是他人財物的占有者,因而本罪屬于身份犯。
④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而不法據為已有。不具有不法所有目的的行為,不可能成立侵占罪。
(2)侵占脫離占有物,是指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4.簡述侵占罪與盜竊罪、詐騙罪的區別。
答:(1)盜竊罪只能是盜竊他人占有的財物,對自己占有的財物不可能成立盜竊罪;普通侵占只能是侵占自己占有的他人財物,侵占脫離占有物只能是侵占遺忘物或者埋藏物。所以,判斷財物由誰占有、是否脫離占有,是區分侵占罪與盜竊罪的關鍵。此外,本來屬于他人占有的財物,而行為人誤以為是他人的遺忘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或者本來是遺忘物,而行為人以為是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非法占為已有的,僅有成立侵占罪的可能性。
(2)行為人出于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的事實誘騙被害人,使其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代為保管”,進而非法占為已有的,應認定為詐騙罪。行為人合法占有他人財物后,將該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在被害人請求返還時,虛構財物被盜等虛假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為人的返還義務的,因為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同一法益,事后的欺騙行為屬于為了確保對同一被害人的侵占物而實施的不可罰的事后行為,故不宜認定為詐騙罪,也不應將侵占罪與詐騙罪實行并罰,而應僅認定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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