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財政學”第十章重點知識:政府間財政關系(2)


稅收收入劃分的方式:分割稅額、分割稅率、分割稅種、分割稅制和混合型五種類型。
分割稅額指先統一征收,然后再將稅收收入的總額按照一定比例在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加以分割。
分割稅率是一種按稅源實行分率計征的方式,即由各級財政對同一課稅對象按照不同的稅率征收。
分割稅種在稅收立法權、稅目增減權和稅率的調整權等稅收權限主要集中與中央的條件下,針對各級政府行使職能的需要,把不同稅種的收入分割給各個級次的政府財政。
分割稅制指分別設立中央稅和地方稅兩個相互獨立的稅收制度和稅收管理體系。
混合型指在稅收分割中綜合運用上述4種方式中的兩種以上的做法而形成的一種中央與地方稅收體系。
稅收收入劃分的具體做法:1將那些與穩定國民經濟有關的稅種以及與收入再分配有關的稅種,劃歸中央政府,如所得稅;2將那些稅基流動性大的稅種劃歸中央政府,如所得稅、增值稅、銷售稅和遺產贈與稅等;3對于那些與自然資源有關的稅種,如礦產稅,如果在地區間分布不均勻,則應該劃歸中央政府,以免導致地區間稅源的不平衡;4將進出口關稅和其他收費全部劃歸中央政府;5將那些稅基流動性小的、稅源分布較廣的稅種,如房產稅、土地稅、土地增值稅等劃歸地方政府。
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分稅制就是將國家的全部稅種在中央和地方之間進行劃分,確定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范圍,以保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職能的順利實現。
完善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1科學界定中央與地方的事權和支出范圍2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收入(個別共享稅的分享辦法應該做調整;擴大地方稅范圍,將營業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完全劃歸地方管理;調整中央稅范圍,把個人所得稅完全收回中央財政)3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的稅收管理權限。
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的各級政府彼此之間在既定的職責范圍、支出責任和稅收劃分框架下所進行的財政資金的相互轉移。包括上級對下級政府的補助、下級對上級政府的上解、共享稅的分配以及發達區域對不發達區域的補助等。特點:1政府間轉移支付的范圍只限于政府之間;2政府間轉移支付是無償的支出;3政府間轉移支付并非政府的終極支出。
政府間轉移支付的理論依據:地方性公共物品或服務的外溢性、縱向和橫向的財政失衡、稅收分割不足等因素。
政府間轉移支付的種類:按是否定向分選擇性和一般性撥款;按是否要求下級提供配套資金,分配套性和非配套性撥款。選擇性撥款指一種具有明確的資金用途規定,即附有關于資金使用的附件條件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形式;一般性撥款是一種不附帶使用條件或沒有指定資金用途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形式;配套性撥款,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時,同時也要求下級政府拿出相應的配套資金的轉移支付形式;非配套撥款指在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實施轉移支付時,并不要求下級政府拿出配套資金的轉移支付形式。
建設科學規范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一明確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目標1調劑地區間的財政收入水平差異,以促進公平2提高地方政府提供某種公共物品或服務的能力,以保證效率;
二選擇適當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形式;
三合理控制政府間轉移支付的數量規模;
四采用科學方法確定政府間轉移支付額;
五建立政府間橫向轉移支付制度;
六完善省級以下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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