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學重點知識第二十章:法律監督
第二十章法律監督
第一節法律監督釋義
[名詞解釋]法律監督:也稱“護法”,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法律監督,指的是國家機關、各政黨、社會團體、公民,對于各種法律活動的合法性,即對于法律運行和操作的整個過程,包括立法、執法、司法活動的程序及其結果是否合法,所實施的評價和督導;狹義上的法律監督,專指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對立法、執法和司法活動的合法性所進行的監察和督促。
[多選]法律監督的構成要素有四個,包括法律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容和方式。
[多選]從不同的角度觀察,法律監督可以分為不同的模式:(1)自循環監督與交互監督。(2)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和社會的法律監督。
第二節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
一、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的概念
[名詞解釋]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又叫法律的國家監督,即國家法律監督,是一種法定監督,即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進行、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督。
二、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體系
[多選]國家機關的法律監督體系: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監督、檢察機關的監督和審判機關的監督。
[多選]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我國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能主要有兩種:立法監督和監督憲法及其他法律的實施。
[單選]《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多選]從狹義上來理解行政監督,主要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監察兩種類型。
[簡答]國家檢察機關的監督。
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能就是法律監督。檢察機關對法律適用活動的監督是最廣泛的監督形式。目前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主要包括:
(1)對審判機關活動的監督。
(2)對偵查機關及其活動的監督。
(3)對刑罰執行機關及司法行政活動的監督。
(4)對其他行政活動的監督。
(5)對自身的監督。
第三節社會的法律監督
[多選]社會的法律監督的特點是不直接運用國家權力,但具有廣泛性和人民性,是國家法律監督的基礎。
[多選]社會的法律監督體系由社會組織的監督、公民的監督、法律職業群體的監督、社會輿論的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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