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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學重點知識第十章:法的形式和分類

更新時間:2013-03-11 08:50: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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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理學第十章重點知識:法的形式和分類

  第十章 法的形式和分類

  第一節法的形式釋義

  一、法的形式的含義和意義

  [名詞解釋]法的形式:指法的具體的外部表現形態,主要是法由何種國家機關制定或認可,具有何種表現形式或效力等級。

  [多選、簡答]法的形式的價值。

  (1)法的形式是區分法和其他社會規范的一個重要標志。

  (2)不同法的形式由不同國家機關或主體產生,立法主體應當就自己所能產生的法的形式立法,不能產生不屬于自己權限范圍的法的形式。

  (3)不同法的形式可以表現不同法的效力等級,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明了哪些法的效力高些,什么樣的法具有最高效力,以采取適當法的形式表現不同法的效力等級。

  (4)不同法的形式適合于調整不同社會關系,亦有不同技術特點,研究法的形式有助于采取適當法的形式調整一定社會關系,運用特定立法技術制定或認可特定形式的法,也有助于適用、實現和遵守相應的法的形式。

  二、法的形式和法的淵源的界分

  [簡答、論述]簡述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不同之處。

  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是兩種性質不同的事物,分別代表法的形成過程中兩個性質不同的階段,有各自的價值。

  (1)未然和已然、可能和現實的分別,是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一個界分。

  (2)多元和統一的區分,是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又一界分。

  (3)更濃的文化形態和更多的制度形態之別,也是法的淵源和法的形式的界分。

  第二節當代中國主要法的形式

  一、憲法

  [單選]憲法在法的形式體系中居于最高的、核心的地位,是一級大法或根本大法。

  [多選]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并有權撤銷同憲法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文件。

  二、法律

  [單選]法律是中國法的形式體系的主導,地位和效力僅次于憲法,是法的形式體系中的二級大法。

  [多選]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只能制定法律,由法律調整的事項有: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

  三、法規

  [多選]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1)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2)《憲法》第89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單選]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都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單選]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四、規章

  [單選]部門規章應當經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由部門首長簽署命令予以公布。

  五、國際條約和慣例

  [多選]根據中國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在中國,國務院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批準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第三節法的形式的規范化和系統化

  [名詞解釋]法的形式的規范化:在成文法國家是指以成文法表現出來的各種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

  [多選]實現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范化,有利于整個法的形式和法的體系的和諧統一,對立法的科學化和良法的產生,對整個法制的協調發展和法的實行,有重要意義。

  [名詞解釋]法的形式的系統化:是指對已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加以系統整理和歸納加工,使其完善化、科學化的活動。

  [多選]法的形式或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方法主要有:法的清理、法的匯編、法的編纂。

  [名詞解釋]法的編纂:又稱法律編纂、法典編纂,指立法主體在法的清理和匯編的基礎上,將現存同類法或同一部門法加以研究審查,從統一的原則出發,決定它們的存廢,對它們加以修改、補充,最終形成集中、統一和系統的法。

  第四節法的基本分類

  [多選、簡答]一、法的一般分類

  (1)國內法和國際法。這主要是以法的創制和適用范圍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內容和制定程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這是以法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

  (4)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主要是以法的創制方式和表現形式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

  (5)一般法和特別法。這是以法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對法所作的分類。

  二、法的特殊分類

  [單選]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劃分部門法的基礎。

  [單選]最早提出公法和私法的劃分的是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

  [名詞解釋]普通法:是指11世紀諾曼底人入侵英國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適用于英格蘭的一種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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