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法理學重點知識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五章法的功能和作用
第一節法的功能和作用釋義
[名詞解釋]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可以對社會生活發生影響的功用和性能,是法這個事物的內在的、穩定的和應然的能量和潛力。
[名詞解釋]法的作用:是法對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所發生的實際影響,它體現法同外部世界即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公民生活所發生的關系。
[簡答]法的功能和作用的界限和關聯。
(1)法的功能和作用的界限或界分: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內在屬性,而法的作用是被賦予和設定的;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穩定屬性,而法的作用則需常有變動;法的功能是法所固有的應然屬性,而法的作用則具有現實的指向。
(2)兩者的關聯:①法的功能是一種可能性因素,它的實現離不開法的作用的發揮,需要轉化為法的作用。②法的作用的發揮也離不開法的功能。法的功能是法的作用的前提和基礎,法的作用則是法的功能的外化和表現。
第二節法的基本功能
一、法有哪些功能
[多選]法的基本特征決定了法以調整、指引和保障為其三大基本功能。
[名詞解釋]二、法的調整功能
是法所具有的以法律制度形式來規范社會主體和社會關系的功用和性能,是法的最基本的功能,法的其他功能一般都以調整功能為基礎。http://bbs.zikao5.com 自考資料,自考白皮書
[多選]法的調整類型具有多樣化,根據法在設定行為模式方面的基本做法,主要包括授權型調整、命令型調整和禁止型調整。
三、法的指引功能
[選擇、簡答]法的指引的分類。
(1)法的指引有確定指引和不確定指引兩種。法的確定指引是剛性指引,同這種指引相關的主體,無論個人還是組織,都應當遵照實行,沒有討價還價余地。
(2)法的不確定指引是柔性指引,指主體對法的指引有選擇余地,或是有一定的自由度。
[名詞解釋]四、法的保障功能
是法這個事物所具有的對一定社會主體的利益和一定社會關系予以保護和屏障的功用和性能。
第三節法的主要作用
[多選、簡答]一、正確認識法的重要作用
法有重大作用,不是說法的作用是無邊無際的。法的作用是有限度的。這是因為:
(1)“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作用要得以很好地發揮,需要具備多方面條件。
(2)法僅僅是一種基本的或起碼的社會規范,它只能解決屬于它所能解決的基本問題,不能包辦一切。
(3)法是偏重于穩定性的社會規范,而生活是常青的,不斷發展變化的實際生活中,總會經常出現本來應由法解決而這樣的法或法律規定還未來得及產生之類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下,法的作用就不能不面臨窘境。綜上,所謂“法律萬能論”和任何其他對法抱有迷信的意念都是不科學的。
[多選、簡答]二、法在國家生活中的作用
(1)法在現今國家生活中的作用,總的說,集中地體現在國家實際上就是法律實體,對內它實際上是法律秩序的人格化,對外則是由法支撐的主權權威的象征。
(2)法在現今國家生活中的作用,具體而言:①它是確認國家政權的合法地位,確立國家體制的基本模式,組織國家機構使其處于有序狀態,所必需的。②它是幫助實現國家職能的必要手段,是連接國家和社會的主要依據。③它是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權威的制度性配置和制度性監控的尤為重要的手段。
[多選、簡答]三、法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
(1)維護社會主體參與社會生活所需要的基本生活條件,是法在社會生活中的首要作用。
(2)滿足社會主體所參與的物質社會生活的必要需求,為社會主體的生產、分配、交換、消費之類的活動提供一般準則。
(3)為社會主體的精神社會生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這種精神社會生活正常和有效地運行和發展。
(4)將社會生活中的某些技術規范法定化,使其成為法律規則,從而更好地為社會生活服務。
(5)服務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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