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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串講筆記(18)

更新時間:2013-01-06 09:15:0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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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節 對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管制

  一、各國政府管制國際貨物貿易的目的及其特征:政府管制國際貨物貿易系指一國通過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對與該國有關的國際貨物貿易進行的鼓勵、限制、監督和促進等管理活動,亦稱對外貿易管制。

  目的:1、保護和促進國內生產,提高就業,調整產業結構;2、穩定匯率,維持國際收支平衡;3、保障和促進對外貿易發展;4、為實現某種政治和外交上的目的服務。

  特征:

  第一,它是一國對外貿易政策的法律化,體現了國家對進出口貿易的干預,通常表現為國家對外貿易管理機關與進出口商之間的一種縱向的管理關系,屬于公法的范疇,具有強制性;

  第二,它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和執行國內立法、締結和執行國際條約的形式來進行;

  第三,它在內容上主要體現為鼓勵出口、限制進口和改善本國的貿易條件。

  二、各國管制國際貨物貿易的國內法律措施,主要分為關稅措施和非關稅措施。

  (一)關稅措施:關稅是一國海關根據該國法律規定,對通過其關境的進出口貨物課征的一種稅收。關稅措施是一種古老而當今仍然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種對外貿易管理措施。

  1、關稅種類:

  (1)根據征稅目的,分為:

  A、財政關稅,即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關稅。

  B、保護關稅,即不以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以保護本國經濟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關稅。

  (2)根據征稅對象,分為:

  A、進口關稅,即進口國家對進入本國關境內的商品征收的關稅;通過征收高額進口關稅,可以削弱進口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競爭力。它是各國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關稅壁壘就是指這種高額的進口關稅。除此之外,一國海關有時根據某種目的征收進口附加稅,它是一種限制進口的臨時性措施。

  B、出口關稅,即出口國海關對輸出境外的本國商品征收的關稅。各國一般不征收出口關稅,僅對本國獨有產品或稀缺資源產品征收。

  C、過境關稅,是一國海關對通過該國關境輸往他國的外國商品征收的一種關稅。多數國家不征收此種。

  (3)根據待遇差別,分為:

  A、普通關稅,即一國對從與其沒有關稅優惠安排的國家進口的貨物按本國稅則中普通稅率征收的關稅。一般高于優惠關稅。

  B、優惠關稅包括最惠國待遇關稅(適用于從與本國簽定有最惠國待遇協定的國家進口的貨物)、普遍優惠制關稅(即發達國家對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工業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給予的減免稅待遇)、特惠關稅(適用于從與進口國有特惠安排的國家進口的貨物,如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國家間適用)。

  2、海關稅則與《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海關稅則是一國通過立法程序制定并公布實施的按商品類別排列的關稅稅率表,是海關憑以征收關稅的依據和標準,內容包括稅號、商品名稱和稅率。

  根據對同一稅目所規定稅率的多少,海關稅率分為單式稅則(即對每個稅目只規定一個稅率,即對來自所有國家的商品均按同一稅率征稅)和復式稅率(即對同一納稅商品規定兩種以上稅率,目的是對不同的貿易伙伴適用不同的稅率)。

  《商品名稱與編碼協調制度》是國際貨物貿易商品統一分類的目錄,為包括我國的大多數國家采用。

  3、關稅的征收方法有

  (1)從量征稅,即海關以課征對象的重量、長度、件數、面積、體積等計量單位作為征稅標準,以每一計量單位應納稅金額作為稅率進行征稅。

  (2)從價征稅,即海關以進出口商品的價格為標準征收關稅,其稅率表現為貨物價格的百分率。為大多數國家采用。但必須確定完稅價格。完稅價格即海關審定據以計算關稅稅額的價格,進口商品多數國家以到岸價格(CIF價格)為完稅價格。

  (3)混合征稅,即對同一進出口貨物同時征收從價稅和從量稅,并以其中一種為主的征稅方式。手續煩瑣。

  (4)選擇征稅,即對同一進出口商品既規定從量稅,也規定從價稅,海關從中選擇稅額較高的一種方式計征。

  (二)非關稅措施:是指除關稅措施以外的其他一切直接或間接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法律上或行政上措施的總稱。與關稅措施相比,非關稅措施既有很大的靈活性的針對性,又有相當的隱蔽性、歧視性,且對之尚缺乏有效的國際監控,所以,它成為近年來國際上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非關稅措施主要有如下幾種:

  1、進出口配額措施:配額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進出口商品的數量或金額設定最高限額,在限額內的商品可以進出口,超額度的不準進出口或要征收較高的關稅或罰款。

  對進口設定的限額稱為進口配額。進口配額分為絕對配額(即進口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限額不準進口)和關稅配額(即將關稅和配額結合起來實行進口限制,對進口配額內商品征收較低關稅,對配額外的進口商品征收較高關稅)。

  對出口設定的限額稱為出口配額。出口配額分為主動配額(即出口國根據國際市場容量或其他情況對出口商品設定的限額)和被動配額(即出口國迫于進口國的要求和壓力在一定時期內自動限制本國某些商品對該進口國的出口數額,超過規定數額則禁止對該進口國出口,又稱自動出口配額)。

  2、進出口許可證措施:即一國政府從數量上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和本國商品出口的貿易管理措施,在規定范圍內的商品只有取得進出口許可證,方可進口或出口。

  按照許可證與配額的關系,可分為有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即由國家預先規定有關商品的進出口配額,在配額限度內根據進出口商的申請,對每批進出口貨物發給一定數量的進出口許可證,配額用完即停止發放)和無定額的進出口許可證(即許可證不與配額聯系,只是在個案考慮的基礎上頒發有關商品的進出口許可證。此種許可證的頒發沒有公開標準,缺乏透明度。)

  按照管理程度,分為一般許可(是對不需要嚴格管理的商品實行的,在進出口商提出申請后,政府主管結構即予以頒發)和特別許可(即進出口應就其進出口交易逐筆向政府主管機構提出申請,政府主管機構審查批準后方予頒發的許可證)

  3、外匯管理措施: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境內的各種外匯交易、匯率和外匯市場進行管理的措施。其目的是維持國際收支平衡和匯率的基本穩定,同時也有限制外國商品進口的作用。

  外匯管理內容主要有:

  A、對貿易外匯的管理。其主要內容是要求出口的外匯收入全部或部分必須以官方匯率出售給國家指定的銀行,進口所需外匯必須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后由指定銀行售予外匯。

  B、對匯率的管理。匯率是一國貨幣與另一國貨幣的兌換比率,其變動直接影響進出口貨物的價格。

  各國對匯率的管理方法有直接管理(即一國通過立法形式規定外匯收支按官方匯率進行結匯,外匯匯價、買賣和數量都在國家控制之下,為外匯不足或外匯市場不健全的國家多實行)和間接管理(即一國通過立法之外的其他手段間接影響匯率的管理方法,外匯充足或外匯市場發達的國家多采用)。

  4、復雜的產品技術標準和商品檢驗措施:各國為了保護消費者利益、生態環境和國家安全,采取了大量的技術標準、衛生和動植物檢疫以及商品檢驗措施。但這些措施常常大大超出真正的需要和合理的范圍,過于嚴苛、繁雜和拖延,從而成為限制外國商品進口、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又被稱為技術性貿易壁壘。

  根據檢驗依據的不同,分為依法律規定檢驗(即是一種強制性檢驗,未通過檢驗,海關不予放行。根據檢驗時間和地點,又分為裝運前檢驗和到岸檢驗)和依當事人申請檢驗。

  5、海關監管措施:海關是國家在口岸設立的對進出境商品和運輸工具進行監督管理的機關。繁瑣、拖延的海關監管程序直接影響到進出口貿易的效率和成本,可以成為貿易保護的工具。

  海關監管程序包括:

  A、進出口商履行申報義務;

  B、海關對貨物的查驗程序和方法;

  C、貨物歸類、估價和征稅的程序和方法;

  D、貨物放行的條件。

  海關估價是指一國海關根據法定標準和程序,出于對進口商品征收關稅的目的,確定進口商品的價格。

  6、反傾銷措施:傾銷是指一國出口商以低于商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將商品出口到另一國市場的行為。它是一種人為的低價銷售的做法,屬于不公平競爭行為。有些傾銷是為了爭奪國際市場,擴大出口。為了制止傾銷而采取反傾銷措施是合理的,但如果反傾銷措施超過了合理的范圍和程序,就會演變成貿易保護主義的手段。

  各國法律規定了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基本條件:

  A、構成傾銷,即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格;

  B、對進口國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實質性阻礙進口國同類產業的建立;

  C、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反傾銷措施包括臨時性反傾銷措施(即為了防止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國內產業繼續受到損害,進口國主管機構經初步認定符合反傾銷條件時采取的措施,有兩種:A、征收臨時反傾銷稅;B、提供與臨時反傾銷稅數額相等的現金保證金或保函。)和最終反傾銷措施(是進口國主管機構在全部調查結束后采取的主要是征收反傾銷稅的措施)

  7、反補貼措施: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公共機構向本國生產商或出口商提供的現金補貼或財政上的優惠,以提高本國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根據補貼方式,可分為直接補貼(指現金補貼)和間接補貼(即各種財政上的優惠、資金或技術支持,如減免或退還國內稅款、提供低息貸款等)。

  補貼實質上是政府人為地改變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地位的手段,直接引發不公平競爭。世貿組織《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將僅給予部分特定產業、企業、地區的專向性補貼分為禁止性補貼、可訴補貼、不可訴補貼。

  鑒于大量存在的補貼扭曲了國際貨物貿易的正常競爭,各國紛紛采取反補貼措施來保護國內同類產業,主要是對接受補貼的外國產品征收反補貼稅。其條件是:

  A、進口商直接或間接接受補貼的事實;

  B、對國內同類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實質性阻礙進口國同類產業的建立;

  C、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我國現行《對外貿易法》第43條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反補貼條例》對反補貼問題作了規定。

  8、保障措施:是指進口商品數量增加,對進口國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進口國采取的進口限制措施。保障措施針對的是公平貿易條件下的進口產品,這與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針對針對不公平貿易行為不同。保障措施是情勢變更原則的一種具體運用,在國際貨物貿易關系中起到一種安全閥的作用。

  根據《GATT1994》第19條和世貿組織《保障措施協議》的規定,實施保障措施的條件是:

  A、某項產品的進口數量激增包括絕對增長和相對增長;

  B、進口數量激增是由于未曾預見的發展和成員方履行世貿組織義務的結果;

  C、進口數量激增對國內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產業,造成了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威脅。

  實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關稅、純粹的數量限制和關稅配額等形式,但不應超過防止或救濟嚴重損害的必要限度。緊急情況下可以采取臨時保障措施,但只能以增加關稅的形式。

  我國現行《對外貿易法》第44-46條和2004年6月1日施行的《保障措施條例》對保障措施作了規定。

  三、管制國際貨物貿易的國際法律規范。形成了雙邊、區域性、專業性和多邊性協調與規范的共存的格局。

  (一)雙邊協調與規范:主要采取雙邊貿易條約和協定的形式,分為

  1、通商航海條約:是全面規定締約國雙方之間經濟貿易關系的條約,常涉及雙方在經貿關系上一切可能發生的問題,包括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公民和法人的地位和權利,配額許可證問題。運輸問題,國內稅問題,仲裁裁決的執行問題等,以國家元首名義簽定,按締約國的法律程序完成批準手續才生效。

  2、雙邊貿易協定:是兩國間就經濟貿易關系中一些具體事項達成的協議。內容具體,操作性強。內容主要有貿易額、作價方法、使用貨幣、結算方式和關稅待遇等。簽定程序簡單,雙方行政首腦或代表簽署緊生效。

  3、貿易議定書:一般用于締約雙方對已簽定的雙邊條約或協定作補充、解釋或修訂,有時最為貿易協定附件。簽定程序更簡單,經締約國行政部門代表簽署即生效。

  (二)區域性協調與規范:區域經濟一體化,是指處于同一地理區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通過達成協議,消除彼此之間的各種關稅壁壘,促使成員國間的貨物、服務、人員和資金等完全自由流通,從而加強經貿合作、對外增強競爭力。

  主要有五類,即:自由貿易區、關稅同盟、共同市場、經濟同盟、完全經濟一體化。目前國際上影響較大的是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亞太經合組織。

  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產生和發展原因:1、國際形式和格局發生新變化。2、國際分工進一步深化。3、GATT/WTO體制的局限性。

  區域經濟一體化對國際貨物貿易具有促進貿易自由化和形成區域性貿易保護主義的雙重作用。

  總的說來,區域經濟一體化與多邊貿易體制間不是互相排斥,而是互相補益的關系。

  (三)專業性協調與規范:主要通過國際商品協定形式進行。國際商品協定是某些初級產品的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為穩定價格、保障市場供應而簽訂的有關調整該產品的生產和購銷的國際多邊協定。初級產品出口國主要是發展中國家,進口國主要是發達國家。

  國際商品協定采取的措施主要是:

  1、規定最高價格和最低價格,與進出口配額結合來控制市場價格波動;

  2、規定生產國的產量、出口配額與價格幅度;

  3、建立緩沖儲備,同時規定最高和最低限價。

  此外,1960年成立的石油輸出國組織協調統一了主要石油出口國的石油政策。

  (四)多邊性協調與規范: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框架由《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4個附件成。附件一是《貨物貿易多邊協定》即《GATT1994》,《服務貿易總協定》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附件二是《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附件三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附件四是《政府采購協議》、《民用航空器貿易協議》等諸邊協議。

  世界貿易組織的宗旨:

  1、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業,保證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增長;

  2、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和貿易;

  3、實質性削減關稅和其他貿易壁壘,消除國際貨物貿易關系中的歧視待遇;

  4、依照可持續發展的目標,考慮對世界資源的最佳利用,保護環境與發展貿易相協調。

  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

  1、負責多邊貿易協議的實施、管理和運作;

  2、為多邊談判提供場所,并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3、解決爭端;

  4、定期審議成員的貿易政策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行產生的影響;

  5、通過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協調,促進全球經濟決策的更大一致性。

  世界貿易組織的原則: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透明度原則、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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