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自考“公司法”知識點串講:公司破產
第十一章 公 司 破 產
第一節 公司破產概述
一、公司破產的法律特征 P 167-168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作為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為保護多數債權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償而設置的一種程序。
特征:a.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b.存在兩個以上的債權人;c.使債權人得到公平清償;d.司法介入性;
二、破產法與公司破產適用的法律依據 P 168
三、破產法的基本原則 P 168-169 2010.10……4
1、國家干預原則;
2、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原則;
3、破產清算與重整、和解相結合的原則;
4、保護職工利益原則;
第二節 破 產 界 限
一、破產界限的定義 P 170
破產界限,也稱破產原因或破產事實,使之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以及人民法院據以裁定是否受理該案件的客觀標準,是啟動破產案件的依據。
二、破產界限的規定 P 170――171
內容: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A.債務的清償期限已經屆滿并且債權人已經要求清償;b.債務人持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c.全面欠缺清償能力;
2、企業法人不能汽車到期債務,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規定 P 172
原因: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
2、企業法人尚不具備破產原因,但存在喪失清償能力的可能的;
第三節 破產管理人
破產管理人是《企業破產法》設立的一項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案件后接管債務人財產并負責財產管理和其他有關事務的專門機構或專業人員。
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 P 173
我國立法采取的是法院選任
二、破產管理人選任范圍 P 173-174
1、清算組可擔任管理人;
2、社會中介機構或相關專業人員可擔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消極資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P 174-175
1、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2、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
3、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
4、決定債務人的日常開支和其他必要支出;
5、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6、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
7、代表債務人參加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議召開債權人會議;
9、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四、破產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P 175-176
1、權利:管理人的報酬請求權;
2、義務:A.管理人的勤勉與忠實義務。勤勉義務:即指破產管理人負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債務人事務的義務;忠實義務:是指管理人執行其職務應忠實盡力;
B.管理人不得任意辭職的義務。
第四節 破 產 債 權
一、破產債權的定義與特征 P 176-177
1、定義: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能夠依據國家強制力,通過破產程序從債務人的財產中收到清償的財產請求權。
2、特征:a.破產債權是相對權;b.破產債權是財產上的請求權;c.破產債權必須基于破產受理前的原因發生的請求權;d.破產債權必須是對于可以強制執行的財產的請求權;
二、破產債權的范圍 P 177-178
1、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無財產擔保的債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
3、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因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取得的求償權;
4、管理人解除合同,對方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5、因委托合同產生的債權;
6、票據追索權;
7、人民法院認可的其他債權;
不屬于破產債權的債權:a.行政、司法機關對破產企業的罰款、罰金以及其他有關費用;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債務人未支付應付款項的滯納金(債務人未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c.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利息;d.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所支出的費用;e.破產企業的股權、股票持有人在股權、股票上的權利;f.因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債務不履行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及違約金;g.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h.政府無償撥付給債務人的資金不屬于破產債權,但財政、扶貧、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門通過簽訂合同,按照有償使用、定期歸還原則發放的款項,可以作為破產債權。
三、破產債權的申報與審查、確認 P 178-179
1、申報書包括:a.債權發生事實及有關證據;b.債權性質、數額;c.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提供證據;
2、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步驟:
a.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核查管理人編制的債權表;
B.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確認;
C.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法院提起訴訟;
四、債權人會議 P 179-181
1、概念:債權人依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組成的,表達全體債權人的共同意志、參與破產程序并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決議的議事機構。
2、會議召開:a.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
B.法院認為必要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
3、債權委員會: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債權人代表和一名債務人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組成,一般不得超過9人;
第五節 破 產 財 產
一、破產財產的定義和特征 P 181-182
1、概念:是指依破產法的規定,在破產申請受理時,為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2010.10……3
2、特征:
a.破產財產是以清償破產債權為目的的財產;
B.破產財產是由企業占有、管理或者為其所有的財產;
C.破產財產的構成有法律確定;
D.破產須是可工扣押的財產;
二、與破產財產相關的幾個概念 P 182-184
1、破產撤銷權:是指破產財產的管理人對于破產人在破產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間能內,與他人進行的欺詐或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有損害的行為,有否認其效力,并申請法院撤銷的權利; 2008.10……3
申請撤銷:a.無償轉讓財產的;b.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c.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d.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e.放棄債權的;(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達到破產界限,但仍對個別債權人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破產無效行為:是民法上無效行為制度的延伸,是指債務人在破產狀態下實施的使破產財產不當減少或違反公平清償原則,從而使債權人的一般清償利益受到損害,依照破產法的特別規定被確認為無效的財產處分行為。2010.01……3
無效的行為:a.為躲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b.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重視的債務。
3、取回權: 2009.01……4
4、別除權:不依破產程序而能從破產企業的特定財產上得到優先受償的權利。
5、抵銷權:破產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時,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享有在破產清算前以其債權充抵其債務的權利。 2009.01……4
第六節 破 產 程 序 (轉于自考365網 zikao 365.com)
一、破產申請的提出與受理 P 184-187
1、破產申請
2、破產受理:時效:法院在15日內作出,延長最多15日;
效力:A.法院應負的義務:指定破產管理人;確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通知有關當事人并公告;
B.破產企業的義務:不得無償轉讓財產,最大限度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得對個別債權人清償;如果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提交,債務人得在法院通知15日內提交相關材料;
C.破產企業相關人員承擔的義務;
D.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的清償行為應向破產管理人履行;
E.對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處理;
F.破產程序的優先效力;
二、重整與和解 P 187-192
1、重整:是指對已經具有破產原因或有破產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債務人實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積極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而在于恢復債務人的經營能力。 2011.01……3 2009.10……3
A.申請人:債權人;債務人;債務人的股東;
B.重整期間各利益相關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于債務人財產與營業事務的處理權;關于擔保權人行使權利的限制;關于股權行使的限制;
C.重整計劃的制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提出;重整計劃的通過;重整計劃的批準;重整計劃的執行;
2、和解:是指具備破產原因的債務人,為避免破產清算,而與債權人會議達成以讓步了結債務的協議,該協議經法院認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011.10……3 2011.01……3
和解的程序:和解申請的提出;和解協議草案的提出、通過及認定;和解協議的效力;
三、破產宣告 P 192
四、破產清算 P 192-195
1、破產財產的變價;目的是實現破產財產的同質化,即把破產財產變為貨幣;
方法為拍賣和變賣,主要為拍賣;
2、破產財產分配的順位:a.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費用;b.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c.普通破產債權;2008.10……4
3、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4、破產財產的分配:貨幣分配、實物分配及債權分配;
特殊債權的清償:a.附條件債權的清償;b.未受領的破產財產分配額的處理;c.未決債權的清償;
五、破產終結 P 195
破產終結是指破產企業無破產財產可分或者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破產管理人提起法院結束破產程序,并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的程序。
法律效力:a.注銷破產人的工商登記;b.破產管理人終止執行職務;c.破產債權人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d.破產人的保證人和連帶債務人依法繼續承擔清償責任。
六、追究分配 P 195-196
第七節 破產法律責任
一、破產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P 196-198 2011.10……4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責任 P 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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