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公證與律師制度》備考復習資料(17)


第二十六章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國家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予以減免費用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制度。
在我國,根據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可以界定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人員,為某些經濟困難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的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體現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實現司法公正。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實施。
4、促進法律服務隊伍的精神文明建設。
★法律援助的對象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2、外國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外國人可以有條件地成為我國法律援助對象。
在外國人作為刑事訴訟的被告人、被害人時,由于涉及到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和國際通行慣例,為體現我國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對人權的保障,應當按照聯合國有關準則,借鑒各國通行做法,把外國人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至于民事、經濟案件或行政訴訟,外國人如系經濟困難,確需我國提供法律援助并且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我國與外國簽訂的有關法律援助雙邊協定或互惠原則,相互提供法律援助或減免法律援助費用。
★法律援助的范圍
1、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第12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2、民事、行政案件
《法律援助條例》第10條規定: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五、法律援助的主體
1、法律援助機構的專業人員;
1、社會上注冊的律師;
3、公證員;
4、基層的法律服務工作者。
在以上四種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中,根據我國目前情況,參照外國先進的法律援助制度,在現階段實施法律援助主要要依靠律師,律師是我國法律援助的主力軍。
第二十七章 非訴訟法律事務中的律師業務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是已經發生糾紛,但不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法律事務。
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與人民法院審理的非訟案件是不同的。
★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意義
1、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
2、避免和及時解決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3、可以防止和減少訴訟的形成,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
4、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有利于各種社會關系的正常發展,有利于社會的安定團結。
三、律師辦理非訴訟法律事務和條件
★律師可以辦理以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范圍:
(1)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2)接受非訴訟法律事務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務;
(3)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作為法律執業人員,其辦理的非訴訟法律事務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法律事務,即事務本身涉及到較為復雜的法律問題,當事人依靠自身的知識和能力難以解決,需要律師幫助;
第二,是在訴訟程序以外解決的法律事務。
★仲裁的特征
1、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不實行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而是以當事人自愿選擇為前提。
2、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法律制度。
3、仲裁機構的法定性。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特點
1、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包括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代表,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仲裁委員會主任。
2、實行地域管轄,縣、市、市轄區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3、當事人一方可以請求仲裁。勞動爭議仲裁不實行仲裁協議制度,糾紛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即可受理。
4、實行又裁又審的原則,仲裁是訴訟的前置階段。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以對方當事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
★★律師見證:是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以律師事務所的名義,依法對其親眼所見的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一種業務活動。
★律師見證的特點
1、律師見證的證明主體是律師。
2、律師見證是一種法律適用,是律師根據現行法律對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確認,不同于民間私證只講真實性,不講合法性的情況。
3、律師見證必須是在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之時親眼所見,在時間和空間上有著嚴格的限制,區別于公證可以對以前發生的事件先行調查而后出證的做法。
4、律師見證必須基于當事人的委托,見證律師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調解人,而是中證人,具有作證和法律監督的雙重性質。
5、見證律師出具的見證書起證明作用,在發生糾紛訴諸司法程序時,見證律師負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見證律師應在法律文本上簽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的印章。
★律師見證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1、堅持真實性與合法性的原則。
2、自愿原則
3、直接原則
4、公平原則
5、回避原則
6、便民和保密原則
★★律師見證的法律責任
當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違約,發生糾紛訴諸法院時,見證律師則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律師或律師事務所拒絕作證的,應承擔法律責任。律師若對明顯失實或違法的文書予以見證,由此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直至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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