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二十三章串講資料


第二十三章 海事訴訟特別程序
本章雖然篇幅較長,但在考試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本章的主要內容將在海商法中涉及,因此,我將本章的重點內容歸納成為以下基本問題,以便同學們學習。
一、海事訴訟程序的法律淵源及特征
1.法律淵源: 1999年頒行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與《民事訴訟法》是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
2.海事訴訟的特征:
(1)對物訴訟性;
所謂的對物性就是在海事訴訟當中,如果一個原告要起訴一個被告,被告一方除了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被告之外,還可以選擇船舶作為被告。
(2)專門性;
(3)國際性。
二、海事訴訟的管轄
1.主管范圍:海事侵權糾紛案件;海商合同糾紛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包括海事行政案件)、海事執行案件。
2.海事專屬管轄:
(1)因沿海港口作業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轄;
(2)因船舶排放、泄漏、傾倒油類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海商生產、作業或者拆船、修船作業造成海域污染損害提起的訴訟,由污染發生地、損害結果地或者采取預防措施地的海事法院管轄;
(3)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有管轄權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而提起的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轄。
我國的民事訴訟專屬管轄一共有五種:不動產糾紛、遺產糾紛、港口作業糾紛、排污糾紛、海洋勘探開發合同糾紛。
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不受“實際聯系地”的限制。
三、海事保全制度
1.海事行為保全:海事行為保全的表現形式為“海事強制令”,可以在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
2.海事財產保全:表現為“海事請求保全”。可以在訴前提起,也可以在訴訟中提起。海事請求保全的典型方式為對船舶的扣押。扣押船舶的范圍包括當事船舶和姊妹船。但是從事軍事的、政府公務用途的船舶不得扣押。在就船舶所有權或者占有權有關的海事請求,不能扣押姊妹船。船舶的扣押期為30日。扣押期屆滿后,如果被請求人提供擔保,則解除對船舶的扣押。如果被請求人不提供擔保,且船舶不宜繼續扣押的,則法院將拍賣船舶,保全船舶的拍賣款。
3.送達制度:
(1)向受送達人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2)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代辦人送達;
(3)通過能夠確認收悉的其他適當方式送達。例如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四、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
由扣押船舶的被請求人提出,目的在于確定擔保的數額,以便解除對船舶的扣押,以防止船舶被拍賣。在海商法中有一個特別的規定,叫做海事限制責任。
海事限制責任就是在海上的航行過程當中,如果因為侵權或者合同糾紛而引起的賠償時,作為侵權或者違約的一方,它的責任會受到一定限制的,并不是完全賠償。在陸地上賠償的原則是全面賠償。如果給他人造成多大的損失就得有多大的賠償。但是在海上,這個賠償的數額是要受到限制的。
比如:甲船為乙貨主運輸貨物,在運輸的過程中,由于甲的船長沒有合理的照顧貨物,以致于到達目的地后,貨物全部損壞。假設這些貨物價值3千萬美元。貨物的總噸數是1千噸。假設海上的責任限制每噸貨物最高價值是1萬美元。甲船應向乙貨主賠償1千噸×1萬/噸=1000萬美元。
在剛才的案件當中,原告要起訴船東,要求他賠償損失,同時原告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已經扣押了船東的船舶。扣押船舶是一種海上的財產保全的方式,而財產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日后的執行。而執行的大小是實現判決的數額。雖然原告的損失額是3000萬美元,但是由于存在著責任限制,其實船東最多需要賠償1000萬美元。判決數額≤1000萬美元。設立海事責任限制基金,目的就是確定在這個案件當中賠償的數額。
根據責任限制制度,有可能最大是多少?最終最大只是1000萬美元,作為船東只需要向法院提供1000萬美元的擔保,這樣就能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的判決執行。這時法院就可以把這個船舶解除扣押了。
五、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序
目的在于去除可能依附于船舶之上的優先權。
在海商法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制度,叫做船舶優先權。
海上救助就能產生船舶優先權。
例如:有一艘A船,它在海上救助B船。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被救助的船舶是需要向提供救援的船舶給付一定的救助費用的。假設救助費用是10萬美元。如果船舶B沒有把錢給船舶A,這樣一來,在B船和A船之間產生了一個債權債務關系,也就是A船是救助費用的債權人,而B船是救助費用的債務人。根據海商法的規定,A船救助船舶就這10萬美元的救助費用對B船本身就產生了一個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B船船東不向A船的船東支付10萬美元的救助費用時,A船的船東可以申請法院拍賣B船,并且從B船的拍賣款當中,優先受償救助費用。同時根據海商法的規定,船舶優先權是依附于船舶。不管船舶轉到哪個船東手上,優先權永遠跟著船舶。所以在購買船舶的時候,作為買受方存在一個擔憂,擔心買的船舶是有一個優先權。因為優先權是無法通過登記查出來的。因為海上救助產生的優先權是無需登記的。
如何能夠把優先權消除掉,如何能夠使買方買的放心呢?
假設船東A把一艘船賣給了船B,這個船叫Mary.船東B在買船時查閱了海事登記機關的登記備案,發現Mary號身上并沒有抵押權,但船東B不知道Mary身上有沒有優先權。于是船東B就詢問船東A,Mary號身上有沒有優先權。船東A向船東B承諾Mary號身上沒有優先權。船東B可能不放心,于是船東B在買完船舶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請,船舶優先權的催告程序。法院在受理申請之后,就會向社會發出公告。
公告:現在有一艘船叫做Mary,Mary號現在正在今年船舶優先權催告,誰認為自已對Mary號有優先權的請來法院申報權利,如果不來法院申報權利的,就視為放棄優先權。
法院在公告之后會產生兩種結果:
第一種結果就是無人申報權利,這時法院就會推定Mary號身上沒有優先權,法院就會做出一個除權判決。在除權判決做出之后,Mary號身上的優先權不管原來是不是真的存在過,只要做出除權判決,優先權就會全部喪失,這時Mary號就是干干凈凈的船舶。
第二種結果如果有人進行申報權利,同時申報權利之后,如果船東B認為權利申報是存在問題的。法院就會終結優先權的催告程序,讓船東B跟申報人圍繞著優先權是否存在進行一場普通的民事訴訟。
假如在這個訴訟當中,法院最終判決申報人具有優先權。這時船東A已經向船東B承諾過船舶沒有優先權,但是法院如果最終判決申報人對這個船舶是具有優先權的。
這時,船東B可以以船A存在欺詐為由,要求船東A解除合同。這時船東B可以要求將船返還給船東A,同時船東A返還買船的船款,并且承擔相應的損失。這個過程就是船舶優先權的催告程序。催告的申請人是船舶的買受方,同時催告的目的就是要消除船舶身上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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