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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二十二章串講資料

更新時間:2012-08-09 09:19:3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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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章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第一節 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概述

  一、概念

  破產還債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申請,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務人宣告破產,并依法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全體債權人中按債權比例進行分配的特殊程序。

  例:有一個企業甲,現在所能動用的全部資產100萬,企業甲有四個債權人,我們稱為A、B、C、D,其中A人債權是50萬,B是100萬,而C是100萬,D是50萬,企業甲目前所欠的債務總額是300萬,企業甲所能動用的資產是100萬,而他的到期債務是300萬,企業甲這個時候是不能清除到期債務了,如果這個企業在宣布破產之后,這100萬的資產怎么進行分配呢?他們的比例是1:2:2:1.

  二、法律淵源

  《民事訴訟法》:非國有企業破產還債程序;《破產法(試行)》:國有企業破產還債程序。

  第二節 破產案件的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的申請

  1.須具有破產能力:我國采用有限破產主義,惟有企業法人方可破產。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地區采取“一般破產主義”即具破產能力的債務人包括(私)法人、自然人、和非法人組織,所有的民法主體都能夠被申請破產。

  有限破產主義:并不是說所有的民事主體都宣告破產,只有特定的民事主體才能夠宣布破產,根據我國民訴法以及破產法的規定,我國能夠被宣布破產的主體只有一種就是企業法人,即包括國有企業法人,也包括非國有企業法人,這兩種法人都能夠申請破產,也可以被法院宣布破產。

  2.須具有破產原因:

  第一種叫做資不抵債:是指一個企業他的凈資產是負數,也是就是說這個企業資產要小于債務的,當一個企業的債務大于資產的時候就叫做資不抵債

  比如說一個企業他的資產是100萬,但是這個企業的負債是150萬,這個時候這個企業的凈資產是負50萬,這個時候資不抵債的企業就要宣布破產。

  第二種做法: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例子:某個企業甲,廠房還有設備價值1000萬,同時這個企業的債權,比如別人欠他的錢是2000萬,這個企業廠房加上儲蓄債權,這二筆錢加起來已經有3000萬,這個企業對外負債債務是2000萬,同時這個企業使用的現金是500萬,廠房債權和現金加起來一共有3500萬,如按資不低債的條件,這個企業是不必要進行破產的。但是如果按照不能夠清償到期債務的這個條件,可以看到廠房是不能夠變賣的,這個企業真正能夠動用還錢的資產只有現金500萬,而這500萬現金是絕對不足以清償2000萬債務的,所以這個企業就符合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一個法定要件,這個時候這個企業就要破產。

  3.申請主體:破產申請人可以是債權和債務人(但是作為債務人的國有企業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才可以申請宣告破產)法院不得依職權啟動破產程序。根據我國《公司法》第196條規定,在因公司解散而清算中,清算組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4.管轄法院:如果這個企業是在縣級工商局登記備案的,受理破產案件的法院就是基層法院;如果登記、備案的工商局是市級以上的,有關企業的破產由中級法院管轄。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就是在債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就是指的注冊登記地法院。

  5.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并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參照一般財產案件的案件受理費標準收取,但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

  二、法院受理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法院應當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7天內決定是否立案。

  2.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如果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的,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3.破產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或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可以在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效果:

  (1)對同一債務人,任何債權人不得提起新的破產案件或者清償債務的訴訟案件。

  (2)以債務人為當事人或者與債務人財產有關的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原則上應當中止。

  例如:有一個破產企業甲,有A、B、C三個債權人,他們申請了甲破產,這時候甲的全部資產是1000萬,A債權人它的債權是500萬,B是1000萬,C是500萬,與此同時有一個債權人D他起訴了甲,要求甲向他償還人民幣100萬,假如這兩個案件同時進行,我們看一下有什么樣的結果,在第二個案件當中,D勝訴了。法院通過執行的方法把甲的財產100萬給了D,這時候D就得到的100萬的債權,他就滿足了,作為甲他的資產就剩下900萬,這900萬就只能按照比例分配給A、B、C這三個債權人,我們知道這三個債權人加起來有2000萬之多,而甲剩下的900萬,是不可能滿足他們的債權的,所以A、B、C這三個債權人只能按比例拿回相應的部分,所以說他們的債權是不可能完全實現的,但是按另外一個債權人來說,這個D的債權是完全實現的。

  (3)債務人的財產除用于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外,不能夠自行用于清償部分債權人的債務。

  (4)債務人在破產階段不得故意減少自己的財產。

  (5)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出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問題,并在破產清算結束前不得擅離職守。

  5.法院處理破產案件一律適用合議制。

  6.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采用通知和公告的方式,來尋找已知和未知的債權人,如果在通知后或公告期內,有關的債權人不向人民法院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第三節 破產債權的申報、確定和債權人會議

  一、破產債權的申報與確定

  1.相關期限:法院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后10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要求債權人在收到通知后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申報債權。逾期申報視為放棄債權。

  2.有相關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依照法律文書確定;無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由債權人會議確定。如果債權人會議認為這些債權是成立有效的,就會被法院記錄在案;債權人會議認為它是無效或不成立的,法院就不會將其記錄在案。如果針對是否有效,內部發生了爭議,由債權人會議將有關的問題報送給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經過審核之后,來最終做出一個決定。

  二、債權人會議

  1.概念:債權人會議是債權人的自治機構,是受人民法院監督,由全體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組成的決議機構和監督機構。這個會議會決定很多重要事項,比如:是否跟債務人和解;決定有關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是否合法;決定還款的期限和方案;決定還款的比例問題。

  2.表決權

  在債權人會議當中,債權人可以分為兩類,有擔保的債權人和無擔保的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是指:他們的債權是有擔保物的。比如有樓房、汽車為抵押。有擔保的和無擔保的債權人利益是不一樣的,有擔保的債權人,他們的債權很可能得到完全的滿足,因為在破產的時候,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擔保的財產來優先受償。

  比如有一個企業有一座大樓,價值1000萬,抵押給了債權人甲,甲的債權額就是1000萬,由于甲對這個樓房有個優先受償權,樓房拍賣所得1000萬應先給甲,如果樓房賣了1500萬,則余下的500萬才能在其它的沒有擔保的債權人當中按比例來分配。

  有擔保的利益強于無擔保的,法律為了平衡他們的利益,規定有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出席債權人會議,但是沒有表決權。無擔保的債權人既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同時又有表決權。

  在表決時,債權人的表決票數是與他們債權的大小成比例的。

  例:有A、B、C、D四個債權人,他們的債權額分別是1000萬、1000萬、500萬、300萬。表決時A有10票,B有10票,C有5票,D有3票,假設有一E債權額也有1000萬,債務人給E提供了一座樓房,經過評估,抵押額為500萬,另外500萬沒有抵押,有樓房擔保這500萬的部分是不能表決的,沒有抵押的另外500萬是有表決權的,所以E在表決時為5票。

  3.決定事項:詳見課本329頁。最重要的是與債務人和解的問題,

  4.召集方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法院召集并主持,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3個月內召開,主席是最大的債權人。如果在第一次會議后,還要開會,根據法律規定,在第一次會議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會議主席以及清算組認為必要時,可以隨時召開債權人會議,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聯合提議的,也可以召開債權人會議。

  5.表決方式

  表決是通過投票,投票達到什么樣的程度,決議才能通過,把表決的事項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重大事項,是否達成和解協議,以及和解協議內容,法律規定:

  1.通過的債權須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2.通過的債權的人數應占無擔保債權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主要是保障小債權人的利益。

  甲是被申請破產的企業,有五個債權人,分別是A、B、C、D、E,債權份額分別是1000萬、100萬、100萬、100萬、100萬,如果這時要通過和解協議,首先通過的債權份額須超過無擔保的總債權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如果債權人A不同意和解方案,這個方案是不能通過的,因為A是大債權人,這樣保障了大債權人的權益;如果A通過了,已經超過了總債權的三分之二,但后四人不同意,這個協議也不能通過,不能滿足人數超過二分之一的條件。

  第二種事項是一般事項,除了達成和解協議以外的其它事項,也有兩方面的要求,

  1.通過的債權數額大于無擔保債權總額二分之一;

  2.通過的債權人數大于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第四節 破產和解與整頓

  一、破產和解和整頓的概念

  1.破產和解:指在破產程序中,債務人與債權人就延期還款或減額清償債務等事項平等協商而達成協議。

  2.破產整頓:指債務人根據已經生效的和解協議和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進行調整、改革,使企業擺脫困境和恢復活力。

  和解是整頓的前提,如果債務人和債權人不能達成和解協議,作為債務人就失去了整頓的機會,而如果他們雙方能夠達成和解協議,債務人為了能夠還錢,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他的整頓成為一個必要,所以說和解是整頓的前提,整頓是一個和解的結果。

  整頓的期限為兩年。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整頓期不能夠無限期的進行下去,一個債務人的整頓期最高不得超過兩年,必須在兩年內結束整頓。

  二、企業整頓的終結

  1.整頓期未屆滿的終結:

  (1)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

  (2)債務人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

  (3)在整頓期間,債務人的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2.整頓期滿的終結:

  (1)整頓期屆滿,但由于債務人的經營狀況仍然沒有好轉,債務人仍然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時法院只能宣告企業破產。

  (2)整頓期屆滿,整頓的企業又重新恢復了活力,能夠清償到期的債務,這時破產程序終結。

  第五節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一、破產宣告

  破產宣告是指法院對依申請或者依職權,在確認債務人無法消除破產原因,裁定宣告債務人破產,從而對債務人進行清算分配。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不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

  2.在整頓期內,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夠履行和解協議。

  3.債務人在整頓期內有終結整頓的法定情形的。

  4.整頓期滿,債務人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總結:經過整頓或者沒有經過整頓,債務人沒有能力償還到期債務,這時候破產是要宣告的,破產宣告有一個最關鍵的前提,就是債務人沒有能力清償到期債務,在經過一切努力之后,債務人仍然沒有錢清償所有的到期債務,這時候法院只能宣告破產

  ★不予宣告破產的法定情形:

  (1)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予以資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這種情況被稱為破產障礙。即阻止破產宣告的情形;

  (2)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二、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當一個破產企業被最終宣告破產之后,所謂的清算就是清點一下這個企業所最終剩下的資產是多少,并且把這個企業的剩余資產按照債權比例進行分配。

  破產清算包括破產清理和破產分配。破產清理后,進入破產(財產)的分配階段。這些任務,由清算組具體完成。

  1.破產清算的工作由清算組負責,清算組的主要職能包括:

  (1)接管破產企業;

  (2)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止,破產企業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均屬效力待定行為,清算組有權請求法院撤銷有關行為。

  例:有一個破產企業甲,在2005年3月6日被申請破產,最終在2005年8月8日被法院宣告破產,2005年3月6日向前6個月就是2004年9月6日,從2004年9月6日到2005年8月8日,在這個期間甲有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清算組都可以申請法院撤銷其效力。如果甲在這個期間做了這樣一個交易,甲把它的一些機器設備賣給了乙公司,價值1000萬元,甲只用了100萬元就把它賣掉了,這是典型的用低價的方式來處理財產的行為,會導致資產的流失,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清算組可以作為原告對乙公司提起訴訟,訴訟的請求就是要撤銷甲乙之間的交易,這是變更之訴。

  3.破產財產的分配順序:

  (1)首先是破產費用,是指為了破產程序而交的費用。

  (2)破產企業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3)所欠國家稅款;

  (4)無財產擔保的債權人。

  4.破產程序的終結:

  (1)企業經過整頓,能夠清償到期債務;

  (2)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

  (3)破產財產分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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