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自考《民事訴訟法學》第十三章串講資料


第十三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一節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概念
一、概念
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為了排除干擾,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保障民事審判和執行活動的順利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強制性手段。
二、性質
為了保障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性手段。
民事訴訟強制措施與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間的區別:(此處應當作為論述題來準備)
第一,適用的主體不同。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適用;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既可以由人民法院,也可以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適用。
第二,適用對象不同。民事訴訟中強制措施既可以適用于當事人,也可以適用于其他訴訟參與人或者案外人;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適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三,適用的目的和條件不同。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一種排除性措施,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適用須以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已經實際發生為前提條件;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一種預防性措施,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毀滅罪證、自殺或繼續犯罪,其適用不以前述行為的實際發生為前提條件。
第四,適用的階段不同。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適用于整個民事訴訟過程,既包括審判階段,也包括執行階段,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則適用于偵查、提起公訴和審判階段。
第五,與判決結果的關系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不論何種強制措施的適用,都和判決結果不發生任何關系,敗訴的一方當事人不得以曾受到強制措施為由,要求抵消或減輕判決中確定由其負擔的實體義務;而刑事訴訟中的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在被告人被判處刑罰時可依法抵折刑期。
第六,種類不同。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包括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而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則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第二節 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構成和種類
一、構成
1.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必須已經實際發生。
2.必須在訴訟期間內實施。
3.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
4.必須是足以妨害民事訴訟進行,但尚未構成犯罪。
二、種類
1.依法必須到庭的被告拒不到庭。
2.違反法庭規則,擾亂法庭秩序。
3.妨害訴訟證據的收集、調查和阻攔、干擾訴訟進行
(1)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害人民法院審理案件;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經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經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
(6)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
4.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或組織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這里主要指銀行。
5.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方式追索債務。
第三節 強制措施的種類及其適用
一、拘傳
拘傳適用于的必須到庭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被告。必須先經法院兩次合法傳喚。要件:被拘傳的對象是被告、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沒有正當理由、經過兩次合法傳票。拘傳涉及到限制人身自由,故此必須由院長批準。傳喚調查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二、訓誡
訓誡適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決定并口頭執行,需記錄在案。
三、罰款
罰款由院長決定。
自然人罰款為1000元以下;單位罰款為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
四、責令退出法庭
責令退出法庭適用于妨害法庭秩序者,由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決定適用。
五、拘留
(1)拘留必須經院長批準,并且制作拘留決定書。
(2)拘留期限為15天,由公安機關看管(看守所)。
(3)被拘留者如果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一次。
(4)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如果承認或者改正錯誤的,可以提前釋放。
最新資訊
- 歷年匯總!2025年10月《馬原》高頻考點及備考資料2025-09-23
- 重點!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常考簡答題匯總2025-09-22
- 臨考沖刺!2025年10月自考考試題型、評分標準確定,速領沖刺資料包2025-09-22
- 常考!2025年10月自考《英語二》高頻考點+必背知識點2025-09-22
- 2025年10月自考開考科目清單公布!新版教材這樣買才不會錯2025-09-21
- 倒計時!2025年10月自考考前沖刺,這些資料必須有2025-09-20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歷史事件時間點梳理2025-09-19
- 考生必看!2025年10月自考《中國近代史綱要》必背考點2025-09-19
- 重點收藏!2025年10月自考《習概(15040)》歷年高頻簡答題匯總2025-09-19
- 2025年10月自考報名全結束!后續備考要點、資源合集、考試須知一文看全2025-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