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自考《勞動關系與爭議處理》復習筆記(3)
21. 勞動合同的種類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按有效期限不同,勞動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合同即告終止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同――又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只約定合同的起始日期,不約定其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2、按用工形式不同,勞動合同可分為全日制用工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
全日制用工合同――是傳統的用工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日為工作時間單位,實行標準工作時間而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勞務派遣合同――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將勞動者派遣到用工單位從事約定的生產勞動
22. 能夠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領導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定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23.勞動合同的作用(簡答)
1、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可以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
2、建立勞動合同制度可以增加勞動者的競爭意識和促進勞動者自身素質的提高
3、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有利于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4、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是維護勞動者權利與義務,體現勞動者主人翁地位的法律保障
24.非全日制用工合同與全日制用工合同的區別
全日制用工合同社會傳統的用工合同,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以日為工作時間單位,實行標準工作時間而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以小時作為工作時間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
(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的特別規定):
1、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是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而全日制用工是以日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的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可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全日制用工則不能
3、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中,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而全日制用工合同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進行,即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4、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6、非全日制用工故意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15日。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7、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全日制可以約定試用期
25. 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原則
1、合法原則
主體合法
內容合法
形式合法
2、公平原則
3、平等自愿
4、協商一致
5、誠實信用
26.不依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違反辦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27.勞動合同的內容
1、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勞動合同期限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法律法規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約定條款
試用期
培訓
保守秘密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28.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期限和工資的法律規定
1、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來的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一般情況下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是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者這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9.服務期、競業限制的概念和法律規定
1、服務期
服務期,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其他協議中約定的勞動者應當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
勞動者違法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在勞動合同中僅限于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進行違約金的約定,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進入與原任職單位有競爭關系的企業生產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或自己生產,經驗與原任職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的限制性行為
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
權利: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
義務: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者義務: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0. 無效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種類
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當事人簽訂的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效果的勞動合同
按勞動合同無效程度分類,分為全部無效勞動合同和部分無效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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