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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自考法律專業中國法制史課講義要點

更新時間:2010-12-08 10:20:3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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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歷代主要法律

  一、 奴隸制社會的主要法律

  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呂命穆王,訓夏贖刑,作呂刑。此外,注意鄭國鑄刑書;竹刑。

  二、 封建社會的主要法律

  (一)戰國時期-《法經》掌握其作者、篇目、意義,它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最系統的封建法典。

  (二)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簡》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三)漢朝-約法三章的原始意義;九章律;其余作一般性了解。

  (四)三國、兩晉、南北朝 主要是分裂割據的時期,但法制建樹較大

  1.魏律 注意改具律為刑名

  2.晉律 又稱泰始律,分刑名為刑名和法例兩篇。

  3.南朝法律 沿用晉律

  4.北朝律

  5.麟趾格 改科為格

  6.大統式 提高式的地位

  7.北齊律 定律12篇,影響深遠;合刑名、法例為名例律;規定重罪十條;規范刑罰。

  注意:從戰國法經的具法;戰國秦以及秦漢的具律;到曹魏時改為刑名;到晉律中分為刑名和法例兩篇;北齊律又合為名例律的發展過程。

  8.北周律 建樹不大

  (五)隋

  1.開皇律 定十惡;定五刑(笞、杖、徒、流、死)

  2.大業律

  (六)唐

  (七)五代

  (八)宋 掌握宋刑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典;編敕;編例

  (九)元

  1.《至元新格》 元朝第一部法律

  2.《風憲宏綱》 有關綱紀、吏治

  3.《大元通制》 元朝比較完備的法律

  4.《元典章》 地方官府所匯的法律

  5.《至正條格》 最后一部

  (十)明

  1.《大明律》 改篇目為7篇,被后世沿用。

  2.明大誥 重典治民,重典治吏的體現

  3.大明會典

  (十一)清

  1.《大清律例》共7篇,436條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2.《大清會典》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一)太平天國

  1.《天朝田畝制度》體現平等、平均的思想。

  2.《太平刑律》主要規定太平天國所定的一些罪名和一些刑罰。

  3.《資政新篇》超前的成分很大,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尤其是戰亂的環境下,無法實現。

  (二)清末(1840-1912年)

  1.憲法性法律 欽定憲法大綱;十九信條

  2.刑法 大清現行刑律的特點:根據大清律例刪改而成;對民事條款予以分出,不再科刑;解除同姓相婚的禁令。它是過渡性的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新型刑律。分總則和分則兩編;規定了新式的刑法原則;規定新刑罰,區分主刑,從刑;規定了一些新罪名。這些內容要重點掌握。

  3.民律草案 共五編,1911年完成,未及公布實行。

  4.商律(略)

  5.《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6.《法院編制法》規定各級審判廳的設置,實行四級三審制。

  (三) 南京臨時政府

  1.憲法性法律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1)重點掌握:背景,公布時間,五點內容,三個特點,意義;

  (2)不要認為是孫中山親自制定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孫中山沒有親自制定;也不是第一部正式憲法(盡管革命派說相當于憲法,但畢竟不是憲法)。

  2.其他法令:保護人權,保護私產,廢除陋習,保護華僑,廢除刑訊逼供,廢除體罰,反對株連等。(大體上看一下)

  (四)北洋政府(1912-1928)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天壇憲草)

  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

  中華民國憲法(賄選憲法)(1923年10月10號):它是中國近代第一部正式憲法-雖然在程序上是賄賂的結果,但在形式上和名稱上,并非一無是處。

  2.刑事法律

  暫行新刑律:基礎是《大清新刑律》,其刑法原則,刑罰制度都一樣,僅僅把一些帝制下的用語,改成民國下的用語。

  (五)國民政府

  1.憲法性法律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黨治下的產物,其基本精神是維護國民黨的一黨專政。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五五憲草):雖于1936年5月5號公布了,但沒有實施,理由是日本侵華使得沒有條件實施。

  中華民國憲法:了解基本內容及條文。

  2.民法

  五編。注意與清朝的五編(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不一樣,而是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采取國家本位主義和民商合一制,大量抄襲外國的。

  3.刑法

  1928年和1935年兩部。新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了保安處分。

  4.民事訴訟法

  注意其當事人進行主義。

  5.刑事訴訟法

  注意自由心證原則。

  其他如行政法和法院組織法,一般性了解。

  (六)人民民主政權

  1.工農民主政權時期

  中華蘇維埃憲法大綱: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制定的第一部憲法性法律文件,其特點是由勞動人民當家作主;規定的政治制度是工農兵代表大會制。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主要掌握它反映了一些左傾的影響,即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

  2.抗日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為代表規定的參議會制。

  3.人民民主政權時期

  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最大的建樹是規定了人民代表會議制度,奠定了以后共和國政治制度的基礎。

  中國歷代民事法制

  一、所有權制度(主要是土地所有權問題)

  (一)奴隸制時期 土地王有制,土地不可以買賣。

  (二)封建制時期 私田可以買賣,國家保有一部分官田。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在民法的物權編里具體規定。

  二、契約

  (一)奴隸制時期

  西周時期買賣契約 :質,劑;借貸契約:傅別

  (二)封建社會(略)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略)

  三、婚姻制度 歷史上變化不大

  掌握內容:六禮的內容和影響。在這部分,教材上的第七到第十二部分屬于誤印,應刪去。同姓不婚的內容和目的。目的:生育健康的后代;附遠,擴大本家族的勢力;厚別,嚴格區別同宗,防止紊亂綱常。這一規定影響深遠,到大清現行刑律才開禁。七去和三不去的具體內容。

  四、家庭制度:父權制、夫權制

  五、繼承制度:嫡長子繼承制度(始于西周成王后),與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有關。

  中國歷代刑事法制

  一、罪名

  1.昏、墨、賊、殺(夏)

  2.寇攘奸宄(西周)

  3.五過之疵:審判官在五等過失免人之罪時所出現的五種弊病:惟官(舊僚屬) 惟反(恩人) 惟內(親屬) 惟貨(行賄) 惟來(故交),從而把不該開脫的人開脫了,這要以開脫之罪治之。(西周)

  4.漏泄省中語:泄密(漢)

  5.重罪十條(北齊)

  6.十惡(隋開皇律)

  二、刑罰

  舊五刑;

  新五刑(笞、杖、徒、流、死);

  清末過渡刑罰(現行刑律規定的:罰金、徒、 流、遣、死);

  近代刑罰(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從刑)

  三、刑法原則

  1.區分過失和故意:惟眚和非眚(眚即過失)(西周) 2.區分偶犯和慣犯:惟終和非終(西周)

  3.區分主犯和從犯:造意和非造意(漢)

  4.罪疑惟輕(呂刑)

  5.株連:緣坐(株連親屬);連坐(株連非親屬)

  6.贖:也可以認為是刑罰,區別罰金

  7.寬嚴適中

  8.訴訟時效和法律時效

  9.因時因地制宜:“刑罰世輕世重”(因時):“三國三典”(因地):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10.老幼殘疾犯罪減免刑罰

  11.據實定罪和論心(動機)定罪:漢武帝獨尊儒術后至唐朝之前的春秋決獄,特別強調當事人的動機。

  12.考慮犯罪的情節和認罪的態度

  13.類推:呂刑中的“上下比罪”,一直沿用到新刑法的頒布前。

  14.正當防衛原則:最早可以推到西周

  15.誣告反坐:最早起碼可追溯到戰國的秦國

  16.更犯(累犯)加重

  17.數罪并罰

  18.自首減刑或免刑

  19.上請(請):某些人的犯罪和某些情況下的犯罪必須報請皇帝裁決的原則,起源于西漢漢高祖劉邦,一直到清朝。

  20.議(八議):周禮中有“八辟”,三國《曹魏律》始入律;八種貴族官僚犯罪可免死,一般犯罪可減等;親故賢能功勤貴賓。重點

  21.親親得相首匿(漢)和同居有罪相為隱(唐朝及以后):后者的范圍更大,甚至包括部曲和奴婢。其共同的理論源頭:孔子的父子相隱的思想。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重視倫理的特點

  22.五服治罪:晉律首先將服制作為定罪量刑的規定。

  23.區分公罪和私罪(唐律):前者是官吏因公事而犯,可以從輕處罰,保障官吏積極履行公務;后者是官吏因私事或因假公濟私而犯,要從嚴懲處,打擊官吏徇私枉法和貪贓枉法。

  24.官當:用官品抵銷刑罰。最早由南朝的陳律規定下來,在后來唐律和宋律中也有反映,但在明清律中就沒有了。因為當徒刑的比較多,故又稱“以官當徒”,但不僅僅是這樣。

  25.外國人在中國犯罪的處理原則:唐律:諸化外人同類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異類相犯者,以法律論。(表現了既尊重外國習俗和法律的友好態度,又堅決維護主權的精神。原因在于唐的強大。)明朝:化外人犯罪以律擬斷。清末:《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攫取領事裁判權;大清新刑律第八條承認了領事裁判權;1943年才真正廢除。

  26.同罪異罰:在我國存在了很久,從奴隸社會到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甚至民主政權時期,都有此類規定。

  27.罪刑法定:最先由大清新刑律規定。

  中國歷代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關

  (一)奴隸制社會 傳說的成分較重。西周的內容較肯定,西周的大司寇,小司寇,士師。

  (二)封建制社會

  戰國時期:秦的廷尉;齊的大理;楚國的廷理。

  秦朝至南北朝的北齊前:基本上是廷尉。

  北齊改為大理寺。在隋、唐、宋時期,主要是三法司,大理寺負責審判,刑部負責復核,御史臺負責監察。元朝較特殊。在明清時期,大理寺負責復核,刑部負責審判,都察院負責監察。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時期

  主要類型:清末,中央刑部改為法部,負責司法行政;大理寺改為大理院,負責審判。地方省設高等審判廳,府設地方審判廳,縣設初級審判廳。審級制度為四級三審。與此相對應,設立了四級檢察機關,分別是總檢察廳,高等檢察廳,地方檢察廳,初級檢察廳。北洋政府普通法院的設置與清末相同,北洋政府實行審檢合一制,在各級審判廳設立各級檢察廳。在中華民國的南京國民政府時期,審判機關中央設最高法院,省設高等法院,縣市設地方法院,實行三級三審制。人民民主政權時期設置較復雜。

  注意隋唐和明清三法司的區別;廷尉到大理寺的變化;清末,北洋政府,南京國民政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變化。

  二、訴訟制度

  (一)奴隸制社會

  (二)封建制社會

  重點掌握:秦的公室告和非公室告。漢朝的秋冬行刑,春秋決獄。登聞鼓制度確立于西晉。北魏開始實行死刑奏報制度。明清時期的三司會審,九卿圓審,熱審,秋審,朝審及廠衛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

  重點掌握領事裁判權、會審公廨。

  此外掌握馬錫五審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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