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課堂筆記(4)


第四節 環境科學和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1、環境科學的產生和發展
環境科學是在50年代環境問題嚴重化的背景下誕生的。
1954年,美國一批學者最早提出“環境科學”這一名詞并成立了“環境科學學會”,但當時指的是研究宇宙飛船中的人工環境問題,同現在的環境科學的研究對象并不完全相同。
國際性環境科學機構出現于60年代,1968年國際科學聯合理事會設立了環境問題科學委員會。
70年代出現了以環境科學為內容的專門著作。為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而出版的《只有一個地球》,可以說是環境科學中一部有名的緒論性著作。
50-60年代,環境科學側重于研究環境污染機理和防治技術。
70-80年代,學科的交叉和滲透明顯加強,科學技術、生產、環境與資源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顯加強。
2、環境科學的分支學科
環境地、生物、物理、化學、醫、工程、經濟、管理學。
3、環境科學的任務
(1)它是一門宏觀研究與微觀研究相結合的綜合性學科。(2)探索全球環境的的演化規律。(3)研究人類活動同自然生態之間的關系。 (4)研究環境變化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影響。(5)研究區域環境污染和破壞的綜合防治措施。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
是法學和環境科學相結合的一門邊緣學科,具有明顯的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交叉滲透的特點。
現代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最先興起于西方工業發達國家。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以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這一新興部門法為其主要研究對象。
第二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和特點
第一節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概念
1、關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名稱
歐洲國家多稱“污染控制法”,日本稱“公害法。” 俄羅斯和東歐國家稱“自然保護法”。我國以前稱“環境保護法”。美國一般稱“環境法”。我國教育部制定的法律院系教學計劃關于課程設置也采用了“環境法”這一名稱,98年在法學二級學科的調整中,將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合二為一,統稱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定義
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保證執行的關于保護與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個定義包含三點主要含義:
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執行的法律規范。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是通過防止自然環境破壞和環境污染來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協調人類同自然的關系。
3、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要調整的是社會關系的一個特定領域,即人們(包括組織)在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中所產生的同保護和改善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與保護自然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這種社會關系包括兩個主要方面:
⑴同保護、合理開發和利用自然環境與資源有關的各種社會關系。
?、仆乐胃鞣N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和防治各種公害如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有關的社會關系。強調指出環境資源保護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定領域,是為了說明它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區別于其他部門法的最重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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