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學考試經濟法概論第三章(2)


二、親系與親等
1、親系:親屬間的聯系系統。分類有:父系親與母系親、男系親與女系親、直系親與旁系親。直系親與旁系親又分為直系血親(相互間具有直接的血緣聯系的血親)與旁系血親(相互間具有間接血緣聯系的血親)、直系姻親(配偶的直系血親)與旁系姻親(配偶的旁系血親)
2、親等:親屬的等級,是計算親屬關系親疏遠近的基本單位。親等是以血親為基準,通過換算而準用于姻親,但不適用于配偶。當代多數國家采用羅馬法計算親等,一些國家采用寺院法計算親等,我國采取世代來表示親等。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羅馬法的親等計算法:直系血親親等是以己身為基點,向上或向下數,間隔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親等是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共同的長輩直系血親,在從該長輩直系血親下數至對方,兩邊各得一世數,將其相加。
寺院法的親等計算:直系血親親等計算同羅馬法直系血親親等計算。旁系血親親等是先從己身上數至己身與對方最近的共同長輩直系血親,得一世數,在從對方上數至該長輩直系血親,又得一世數,如果兩邊世數相等,即以此數定為親等,如不相等按世數多的一邊定親等。
姻親的親等計算時以配偶為中介進行換算。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配偶的血親和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從其配偶的親等。
中國親等計算:直系血親以已被為一代,相隔一世為兩代;旁系血親代數須以同源關系為依據。
三、親屬關系的變動和效力
1、配偶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配偶關系以婚姻成立(登記)為發生原因,以婚姻的終止(配偶死亡、依法離婚)為終止原因。
2、血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自然血親關系以出生為發生原因,以死亡為終止原因;擬制血親關系以所擬制的親屬身份關系依法成立為發生原因,以死亡或所擬制的親屬身份關系依法解除為終止原因。
3、姻親關系的發生和終止
姻親關系因婚姻的成立而發生,終止原因并無規定。民間習慣是以離婚為姻親關系的終止原因,死亡后是否保持姻親關系由當事人自定。
4、中國古代,立嗣、兼珧是親屬關系重復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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