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自學考試經(jīng)濟法概論第三章(1)


第三章 親屬家庭關系原理
一、概說
1、親屬:指人們基于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親屬關系一經(jīng)法律調整便在相關主體之間產生法定的權利和義務。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親屬關系與親屬法律關系的區(qū)別:作為現(xiàn)實存在的親屬關系,縱向的關系受人們壽命的限制,橫向的關系卻是由此及彼,漫無邊際。只有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才是親屬法律關系,具有相應法律效力。未作為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系,主體之間沒有法定權利義務,僅具有倫理上、習俗上的意義。
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qū)別:家庭是由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親屬組成的,家庭成員一般均為近親屬,而有親屬關系的人,甚至是近親屬關系的人也不可能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員。區(qū)別在于家庭成員間不僅有親屬關系,還有以家庭為單位的共同經(jīng)濟和共同生活關系。
親屬和家屬的區(qū)別:現(xiàn)實生活中家長、家屬的稱謂,不具有法律意義。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是按照親屬關系確定的,不是按照家長家屬關系確定的。
2、中國古代親屬制度以宗法為本,將親屬分為宗族和外姻兩種。明清律中另列妻族一類,確立了宗親、外親、妻親三分法的體制。清末到北洋軍閥時期,民律草案將夫妻單獨列為親屬類別之一。
3、以親屬關系的發(fā)生原因為依據(jù)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
配偶之間既無親系也無親等;配偶不僅是親屬,而且是在親屬中具有核心地位的近親屬。
血親指相互之間具有血緣聯(lián)系的親屬,分為自然血親(在雪原上具有同源關系,是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間是被血緣紐帶聯(lián)結在一起的)和擬制血親(指相互之間本無該中血親應具有的血緣關系,經(jīng)過依法擬制,始具有血親相同的權利義務的親屬,如養(yǎng)父母與養(yǎng)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姻親是以婚姻為中介而形成的親屬關系,配偶除外。有三種: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轉自環(huán) 球 網(wǎng) 校edu24ol.com
4、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親屬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尚無統(tǒng)一概括性規(guī)定,一般理解為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環(huán)球網(wǎng)校2010年自學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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