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四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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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四章】:第四章:沖突規范運用中的一般性問題
第二節先決問題和區際、人際、時際法律沖突的解決
【簡單】先決問題,又稱附帶問題,是指法院在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訟問題時,得以首先解決另一個問題為條件。該爭訟的問題稱為“本問題”或“主要問題”,需要首先予以解決的問題稱為“先決問題”。
【單】先決問題最早由德國學者梅希奧和汪格爾在1932年至1934年間提出。
【簡答】先決問題的構成要件。
1、主要問題依法院地國的沖突規則,應適用外國法作為準據法;
2、該問題本身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可以作為一個單獨的問題向法院提出,并有自己的沖突規則可以適用;
3、依主要問題準據法所屬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和依法院地國適用于該問題的沖突規則,會選擇出不同國家的法律作準據法,得出完全相反的結論,并使主要問題的判決結果不同。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區際法律沖突是一國內部不同地區的法律制度之間的沖突.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制度為區際私法.
具有自己的國際私法和自己內部的區際私法的成文法的復合法域國家,只有波蘭與前南斯拉夫.美國這樣的復合法域國家則只有自己的州際沖突法.(選)
人際法律沖突是指一國之內適用于不同宗教.種族.不同階級的人的法律之間的沖突.
時際法律沖突是指可能影響同一涉外民事關系的新舊.前后法律之間的沖突.
在時際法律沖突中,還有一種被稱為”動態沖突”的.
【單選】在時際法律沖突解決的問題上,對于當事人所選的法律事后發生變更應如何適用法律的問題,一直存在較大的爭議,我國學者一般主張(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準據法的變更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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