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三章(3)
更新時間:2019-01-10 12:55:38
來源:環球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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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國際私法》為廣義的民法可以包括商法,各國民法和商法互相歧異的情況,法律術語稱為民法的抵觸或民法的沖突,或稱法律的抵觸或法律的沖突。以下小編準備了《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三章》。
【2019年4月自考《國際私法》練習第三章】:第三章沖突規范與法律選擇
第四節識別
【單選】識別是指依據一定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的性質作出“定性”或“分類”,把它歸入特定的法律范疇,從而確定應援引哪一沖突規范的法律認識過程。它包括密切相關的兩個方面:一是依據一定的法律正確地解釋某一法律概念;二是依據該法律概念正確地判定特定事實的法律性質。
【單選】識別沖突,是指依據不同國家的法律觀點或法律概念對有關事實進行定性或歸類所產生的抵觸或差異。國際私法中的識別問題最早是由德國法學家卡恩和法國法學家巴丁相繼【單選】識別是對要解決的問題進行定性或分類是法官援引沖突規范時應首先進行的一個步驟。
【多選】識別的依據有哪些?
1、法院地法說。由德國學者卡恩和法國學者巴丁首倡,
【單選】識別問題一般依據法院地法
【簡答】主張依法院地法進行識別的理由主要有:
1)法院國所制定的沖突規范是它的國內法,因而其沖突規范中所使用的名詞或概念的含義,均只能依照受理案例的法院所屬國家的國內法的同一概念或觀點進行識別,否則便有損法院國的立法和司法主權。
(2)法官依據自己最熟悉的本國法進行識別,簡便易行。
(3)識別既然是援引適用沖突規范的前提,在未進行識別前,外國法尚未獲得適用的機會,因而除適用法院地法外,并沒有其他的法律可供適用。
2、準據法說。為法國的德帕涅和德國的沃爾夫所主張。他們認為,用來解決爭議問題的準據法,也是對爭議中的事實問題的性質進行定性和分類的依據。
3、分析法學與比較法說。為德國的拉貝爾和英國的貝克特等所主張。
4、個案識別說。由前蘇聯學者隆茨和德國學者克格爾等人提出。
5、功能識別說。德國學者紐豪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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