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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自學考試《銀行會計學》預測考點(7)

更新時間:2018-06-21 09:47:35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145收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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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支付結算業務的核算

第一節 支付結算業務概述

支付結算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使用票據、信用卡和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結算方式進行貨幣給付及資金清算的行為。

一、支付結算的原則和紀律

㈠支付結算原則

單位、個人和銀行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循如下結算原則:

1.恪守信用,履約付款

2.誰的錢進誰的賬,由誰支配

3.銀行不墊款

㈡支付結算紀律

單位、個人和銀行等當事人辦理支付結算必須遵守和維護如下結算紀律:

1.單位、個人應遵守的結算紀律

單位、個人辦理支付結算,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的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賬戶。

2.銀行應遵守的結算紀律

銀行要履行“清算中介”的職責,辦理支付結算工作時,不準以任何理由壓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戶和他行資金;不準無理拒絕支付應由銀行支付的票據款項;不準受理無理拒付、不扣少扣滯納金;不準違章簽發、承兌、貼現票據,套取銀行資金;不準簽發空頭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辦理空頭匯款;不準在支付結算制度之外規定附加條件,影響匯路暢通;不準違反規定為單位和個人開立賬戶;不準拒絕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結算業務;不準放棄對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違反結算紀律的制裁;不準逃避向人民銀行轉匯大額匯劃款項。

二、支付結算業務的種類

我國現行支付結算體系包括票據、信用卡和結算方式(三票、一卡、三方式)。即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支票、信用卡、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第二節 票據類結算業務的核算

一、 支票業務的核算

㈠支票的概念與基本規定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這兩種支票上分別印有“現金”、“轉賬”字樣。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也可以用于轉賬。

支票的基本規定如下: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支票。

2.簽發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支票”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六個事項。支票的付款人為支票上記載的出票人開戶銀行。

3.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4.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5.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例假日順延。

6.簽發支票應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寫,也可打印;大小寫金額、日期和收款人不得更改。

7.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禁止簽發空頭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的簽章,必須與預留簽章相符;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地區,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對屢次簽發的,銀行應停止其簽發支票。

8.持票人可以委托開戶銀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現金的支票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得背書轉讓。持票人委托開戶銀行收款的支票,應作委托收款背書。

㈡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銀行機構開戶的核算

(1)銀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處理

銀行接到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聯進賬單,應認真審查有關內容:支票是否是統一規定印制的憑證,支票是否真實,是否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是否為遠期支票;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名稱與進賬單上的名稱是否一致;出票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與預留銀行的簽章是否相符,使用支付密碼的,其密碼是否正確;支票的大小寫金額是否一致,與進賬單的金額是否相符;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填寫是否符合規范,出票日期、金額、收款人名稱是否更改;受理非本行開戶出票人簽發的轉賬支票時,持票人是否在支票的背面做委托收款背書;出票人賬戶是否有足夠支付的款項。

經審查無誤后,以轉賬支票加蓋轉訖章和柜員名章,各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轉賬支票作借方傳票,第二聯進賬單作貸方傳票,第一聯進賬單作收賬通知交持票人。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2)銀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處理

銀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聯進賬單,要求將款項主動劃轉持票人時,經審查有關內容無誤后,轉賬支票加蓋轉訖章和柜員名章,各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轉賬支票作借方傳票,第二聯進賬單作貸方傳票,第三聯進賬單作收賬通知交持票人,第一聯進賬單作回單交給出票人。會計分錄同上。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銀行機構開戶的核算

(1)持票人開戶行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處理

①持票人開戶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二聯進賬單,應按照前述的有關內容認真審查無誤后,在二聯進賬單上加蓋“收妥后入賬”的戳記,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交給持票人。支票采取系統內通存通兌的方式來處理,但前提是借方賬戶必須已使用支付密碼,否則按同城票據交換處理。第二聯進賬單作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貸:其他應付款

俟退票時間過后,未收到退票,為持票人入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如在退票時間內收到退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其他應付款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②出票人開戶行收到提入的支票,應按規定審查無誤后,支票作借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支票發生退票的,出票人開戶行通過“其他應收款”、持票人開戶行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核算。如遇空頭支票、印鑒不符及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除退票外,按規定應處以罰款,另編制特種轉賬借方、貸方傳票辦理轉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營業外收入——結算罰款收入戶

⑵出票人開戶行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處理

①出票人開戶行接到出票人提交的支票和三聯進賬單,按規定審查無誤后,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退給出票人,另兩聯進賬單進行清算或交換,支票作借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②持票人開戶行收到交換提入的進賬單,經審查無誤后,在兩聯進賬單上加蓋轉訖章,將第三聯給收款人作收賬通知,第二聯作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一、 銀行本票業務的核算

㈠銀行本票的概念與基本規定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為不定額本票。

銀行本票的基本規定如下:

1.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需要支付的各種款項,均可以使用銀行本票。

2.簽發銀行本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的名稱;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簽章等。

3.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4.定額銀行本票的面額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四種。

5.銀行本票的出票人,為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準辦理銀行本票業務的銀行機構。

6.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逾期的銀行本票,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㈡銀行本票的核算

1. 出票的處理

單位和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填制并向銀行提交一式三聯“銀行本票申請書”。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借方傳票,第三聯貸方傳票。出票銀行受理申請人銀行本票申請時,應認真審查填寫內容無誤后,進行處理:

⑴轉賬簽發本票的,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申請人戶

貸:本票

⑵現金辦理本票的,注銷第二聯。其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本票

出票銀行在辦理轉賬或收妥現金后,簽發銀行本票。

2.付款的處理

⑴轉帳支付的處理

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開戶的持票人直接交來的本票和進賬單,應認真審查,審查無誤后,第二聯進賬單作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或××科目)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給持票人,本票加蓋轉訖章通過票據交換向出票行提出交換。

⑵現金支付的處理

出票行接到收款人交來的注明“現金”字樣的本票,抽出專夾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審查無誤后,辦理付款手續,第二聯本票正聯作借方傳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會計分錄為:

借:本票

貸:現金

3.結清的處理

出票銀行接到票據交換提入的本票時,抽出專夾保管的本票卡片或存根,經核對相符,確屬本行出票,本票作借方傳票,本票卡片或存根作附件。其會計分錄為:

借:本票

貸:存放中央銀行準備金

持票人和申請人在同一銀行開戶,出票行辦理付款和結清同步,其會計分錄為:

借:本票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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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匯票業務的核算

㈠銀行匯票的概念與基本規定

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基本規定如下:

1.單位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使用銀行匯票;銀行匯票可以用于轉賬,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匯票也可以支取現金。

2.簽發銀行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銀行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出票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3.銀行匯票的出票和付款,全國范圍限于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商業銀行參加“全國聯行往來”的銀行機構辦理。

4.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個月。持票人超過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5.銀行匯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銀行匯票的背書轉讓以不超過出票金額的實際結算金額為準,未填寫實際結算金額或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出票金額的銀行匯票不得背書轉讓。

6.申請人使用銀行匯票,應向出票銀行填寫“銀行匯票申請書”,各項內容應填寫完整并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向代理付款人支取現金的,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填明代理付款人名稱,并在“匯票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再寫匯票金額。

7.銀行匯票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時,必須同時提交銀行匯票和解訖通知,并在匯票背面簽章。

8.持票人或申請人因匯票超過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時,應將銀行匯票及解訖通知同時提交出票銀行,并出具單位證明或個人身份證件,經審查無誤,方可辦理。如缺少解訖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行應于匯票提示付款期滿一個月后辦理。

㈡銀行匯票的核算

1.出票的處理

⑴銀行匯票的申請

申請人需要使用銀行匯票,應向銀行填寫一式三聯“銀行匯票申請書”。第一聯存根,第二聯借方傳票,第三聯貸方傳票。交現金辦理匯票的,第二聯注銷。

出票銀行接到申請書,應認真按規定第六條審查,審查無誤后,辦理轉賬。

轉賬付款的,以第二、三聯申請書分別作借方、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申請人戶

貸:匯出匯款

現金交付的,以第三聯作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

貸:應解匯款

借:應解匯款

貸:匯出匯款

⑵出票銀行簽發銀行匯票

出票銀行辦理轉賬或收妥現金后,簽發一式四聯銀行匯票,第一聯卡片,第二聯匯票,第三聯解訖通知,第四聯多余款收賬通知。填寫的匯票經審核無誤后,在第二聯上加蓋匯票專用章并由授權的經辦人簽章或蓋章,在實際結算金額欄的小寫金額上端用總行統一制作的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連同第三聯一并交給申請人。第一聯加蓋經辦復核名章后登記匯出匯款賬連同第四聯一并專夾保管。

2.付款的處理——系統內轉賬銀行匯票的付款

⑴持票人在代理付款行開戶的核算。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開戶的持票人提交的匯票、解訖通知和進賬單,應認真審查。審核無誤后轉賬和匯劃發報錄入,其會計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第二聯進賬單作貸方傳票,第一聯進賬單加蓋轉訖章作收賬通知交給持票人,匯票二、三聯交匯劃發報柜員復核。如通過聯行往來處理,則第三聯解訖通知加蓋轉訖章隨聯行借方報單寄出票行。

⑵持票人未在代理付款行開戶的核算。代理付款行接到未在本行開戶的持票人為個人提交的匯票和解訖通知及進賬單,除按上述要求審查,還應審查持票人的身份證件,是否在匯票背面“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簽章”處簽章和注明身份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并要求持票人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備查。其會計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

貸:應解匯款——持票人戶

原持票人需要一次或分次轉賬的,應填制支款憑證和進賬單,向銀行交驗身份證件。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解匯款——持票人戶

貸:××科目

原持票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填制現金付出傳票,核對身份證件并由收款人在憑證上簽章。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解匯款——持票人戶

貸:現金

3.結清的處理

出票行接到代理行的聯行借方報單及解訖通知,或通過資金匯劃系統劃回的已解付銀行匯票借報數據后,打印出借方補充報單和收報清單,經核對確屬本行出票,借方報單與實際結算金額相符,抽出原專夾保管的匯票卡片,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⑴匯票全額解付的處理

應在匯票卡片的實際結算金額欄填入全部金額和加蓋“全額解付”戳記,在多余款收賬通知的多余金額欄填寫“-0-”,匯票卡片作借方傳票,解訖通知和多余款收賬通知作附件,銷記匯出匯款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匯出匯款

貸:轄內往來

⑵匯票有多余款的處理

①申請人在本行開戶的核算

應在匯票卡片和多余款收賬通知上填寫實際結算金額,匯票卡片作借方傳票,解訖通知作多余款貸方傳票,其會計分錄為:

借:匯出匯款

貸:轄內往來

單位活期存款——申請人戶

同時銷記匯出匯款賬,在多余款收賬通知多余金額欄填寫多余金額,加蓋轉訖章交收款人。

②申請人未在本行開戶的核算

將多余款先轉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再通知申請人來行取款。取款時,申請人需持申請書存根及本人身份證件辦理手續,銀行從“其他應付款”付出。

四、商業匯票的核算

㈠商業匯票的概念與基本規定

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按承兌人的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銀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兌的商業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是由銀行承兌的商業匯票。

商業匯票的基本規定如下: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之間,必須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才能使用商業匯票。

2.簽發商業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有:表明“商業承兌匯票”或“銀行承兌匯票”的字樣;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等。

3.商業承兌匯票的出票人,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4.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承兌銀行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5.商業承兌匯票可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也可由收款人簽發交由付款人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

6.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其提示付款期限,自匯票到期日起10日。

㈡商業承兌匯票的核算

1.持票人開戶行受理匯票的核算

持票人持商業承兌匯票一式三聯,第一聯卡片,第二聯匯票,第三聯存根,委托開戶銀行收款人時,應填制委托收款憑證,在“委托收款憑據名稱”欄注明“商業承兌匯票”及匯票號碼,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開戶行。

銀行審查無誤后,在委托收款憑證各聯上加蓋“商業承兌匯票”戳記。其余處理手續同發出委托收款結算的處理相同。

2.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匯票的核算

付款人開戶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委托收款憑證及商業承兌匯票,經審查無誤后,將第五聯委托收款憑證連同匯票交付款人并簽收。

⑴付款人開戶行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或在付款人接到開戶行的付款通知的次日起3天內仍未接到付款人的付款通知的,按支付結算辦法規定的劃款日期分別情況處理。

①付款人的銀行賬戶有足夠票款支付。以第三聯委托收款憑證作借方傳票,匯票加蓋轉訖章作附件,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戶

貸:轄內往來

②付款人的銀行賬戶不足支付票款。銀行應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在委托收款憑證備注欄注明“付款人無款支付”字樣,按委托收款無款支付的手續處理。同時填制兩聯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和一聯特種轉賬貸方傳票,按規定票面金額的5%不低于1 000元向付款人收取罰款。

⑵銀行在付款人接到通知次日起3天內收到付款人的拒絕付款證明時,按委托收款拒付的手續處理。

3.持票人開戶行收到劃回款項或退回憑證的核算

⑴持票人開戶行收到付款人開戶行劃回款項,按委托收款款項劃回手續處理,會計分錄相同。

⑵持票人開戶行接到付款人開戶行發來的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書或拒絕付款證明和匯票以及委托收款憑證,按委托收款未付票款退回憑證或拒絕付款退回憑證的手續處理。同時銷記發出委托收款憑證登記簿。

㈢銀行承兌匯票的核算

1.承兌銀行辦理匯票承兌的核算

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向銀行申請承兌時,由信貸部門根據客戶的信用等級核定應繳保證金比例,審查相關的單據、合同無誤后同意與出票人簽署銀行承兌協議,一聯留存,一聯及其副本交會計部門。

申請人向銀行交存保證金時,應提交轉賬支票和進賬單,銀行據以辦理轉賬手續。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保證金存款——出票人戶

會計部門接到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協議、合同復印件、不可撤消的承諾函等核對無誤后,審核保證金是否入專戶管理,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是否齊全,出票人的簽章是否符合規定,出票人是否在本行開立存款戶等。審核無誤后,在第一、二聯匯票上注明承兌協議編號,在第二聯匯票“承兌人簽章”處加蓋匯票專用章并由授權的經辦人簽章。將第二、三聯匯票及一聯承兌協議交申請人。承兌銀行將第一聯匯票卡片聯、銀行承兌匯票審批表、承兌協議副本、不可撤消承諾函等專夾保管。按規定向承兌申請人收取承兌匯票的工本費并按承兌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承兌手續費。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貸:中間業務收入

填制銀行承兌匯票表外科目收入傳票,登記表外科目登記簿。

收入:銀行承兌匯票

2.承兌銀行對匯票到期收取票款的核算

匯票到期時,承兌銀行應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將已被保留的保證金自動解除保留,將保證金劃回出票人賬戶或設立臨時賬戶。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保證金存款——出票人戶

貸:應解匯款——出票人戶

匯票到期出票人賬戶無款或不足支付票款時,應將全部匯票款項或不足部分轉入出票人的逾期貸款戶,并按逾期貸款金額的每日萬分之五收取利息。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出票人戶

逾期貸款——出票人逾期貸款戶

貸:應解匯款——出票人戶

同時,通知信貸部門,由信貸部門通知保證人或承兌申請人履行保證擔保協議,處理質押抵押物償還貸款。

3.持票人開戶行受理匯票的核算

持票人持將要到期的匯票應匡算至承兌銀行的郵程,提前填制“托收憑證”,在“托收憑據名稱”欄注明“銀行承兌匯票”字樣及匯票號碼,連同匯票一并送交開戶行。銀行應按規定嚴格審查,審查無誤后,在托收憑證各聯上加蓋“銀行承兌匯票”戳記。其余手續按照發出托收憑證的手續處理。

4.承兌銀行支付匯票款項的核算

承兌銀行接到持票人開戶行寄來的托收憑證及匯票,抽出專夾保管的匯票卡片和承兌協議副本及其他資料,并認真審查無誤后,應于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后的見票當日進行賬務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應解匯款——出票人戶

貸:轄內往來

票據通過實時清算系統或同城票據交換等劃轉收款人開戶銀行。另填制銀行承兌匯票表外科目付出傳票,銷記表外科目登記簿。

付出:銀行承兌匯票

5.持票人開戶行收到匯票款項的核算

持票人開戶行接到承兌銀行轉來的匯票款項,按委托收款的款項劃回手續處理。其會計分錄為:

借:轄內往來

貸:單位活期存款——持票人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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