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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知!寧夏2025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專業評審安排已出

更新時間:2025-09-05 10:20:34 來源:環球網校 瀏覽36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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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公告,明確2025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專業評審安排,一起來看詳情。
公告通知!寧夏2025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專業評審安排已出

寧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公告,明確2025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專業評審安排,一起來看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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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經濟系列人力資源管理、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區直有關部門(單位):

現將《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管理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意見建議,請及時反饋我廳。

聯系人及電話:

毛志明0951-5099008

張春明0951-5099009(人力資源管理專業)

唐繼華0951-5672232(知識產權專業)

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知識產權專業高級職稱評審條件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我區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和水平,調動廣大知識產權專業技術人才創新、創業、創造積極性,加快知識產權人才隊伍建設,根據國家、自治區有關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全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中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和服務等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公務員(含參考公務員法管理人員)、離退休人員不得參加職稱評審。

第三條知識產權專業職稱納入經濟系列。知識產權專業職稱設初級、中級和高級,高級職稱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名稱依次為: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和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第四條知識產權專業初級、中級職稱實行以考代評備案方式,不再進行相應的職稱評審;副高級采取考試與評審相結合方式,通過國家組織的職業資格考試合格后方能參加職稱評審;正高級采取評審認定。

初級、中級、副高級考試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科目、統一大綱,凡符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規定和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社部規〔2020〕1號)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考試,考試專業為知識產權。

第五條本評審條件主要將專業技術人員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價的重要內容。嚴格代表作審核機制,注重代表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確保具有行業領先水平和引領帶動作用。

第二章申報條件及要求

第六條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熱愛本職工作,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職業操守和敬業精神,勇于開拓創新;

(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任現職以來或在近5個工作年度內考核和任職考核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四)繼續教育學時要符合國家及自治區有關規定;

(五)身心健康,具備全面履行崗位職責必需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申報專業需與從事工作一致。

第七條申報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條件

(一)理論考試要求

參加知識產權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合格,并在有效期內(合格證明自考試通過之日起,國家合格線5年內有效,自治區合格線1年內有效)。

(二)學歷資歷要求

1.具備博士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2.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知識產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5年。

3.具備大學專科學歷,取得知識產權師職業資格證書后,從事本專業技術工作滿10年。

(三)能力業績要求

1.系統掌握知識產權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熟悉本專業國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掌握國內外現代知識產權管理科學現狀及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理論研究和實踐經驗,具備開展知識產權方面政策、實務研究的能力,能夠設計實施知識產權項目或知識產權活動方案,推動知識產權活動有序合規開展。

2.工作業績較為突出,能夠指導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

3.獲得知識產權師以來,工作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研究與實踐5年以上,參與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知識產權調研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議方案;或主持制定知識產權政策、法規、重點發展規劃、課題等,對加強和改善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知識產權工作具有較大的指導意義;或承擔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知識產權領域項目,項目通過驗收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主持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等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5年以上,為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全面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水平做出重要貢獻,并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參與人,參與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平臺、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自治區級以上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做出重要貢獻,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從事專利申請、復審、無效、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宣告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版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取得突出成效。

(5)從事專利審查、專利預審審查、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知識產權貫標、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領域相關工作滿5年,或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滿5年,取得突出成效。

(6)從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預警分析、專利導航等工作滿5年,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獲得知識產權師以來,論文、論著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作為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1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全國一級學會(協會)等主辦的學術征文、學術會議上發表,并經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獨著(合著)出版本專業著作1部以上,其中合著著作本人撰寫2萬字以上,且均已正式出版。

5.獲得知識產權師以來,業績須同時具備下列其中兩項條件:

(1)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完成知識產權引進、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成果轉化及運用項目,累計成交金額500萬元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促成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產品的推廣使用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累計實現銷售收入300萬元以上。

(2)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所在單位被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優勢企業;或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2家以上服務對象被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評為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優勢企業。

(3)主持推動本單位獎項申報,獲中國專利優秀獎以上或中國外觀設計優秀獎以上或其他同等獎項以上(涉知識產權方面);或主持推動服務對象獲得中國專利銀獎以上或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以上或其他同等獎項以上(涉知識產權方面);或作為參賽個人(團體)獲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二等獎以上。

(4)作為主要參與人,推動所在單位創建成為自治區級以上高價值專利育成中心、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自治區級以上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等。

(5)主持完成自治區(部)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1項,或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2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自治區(部)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2項,或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3項。

(6)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訂知識產權類國家標準1項以上,或地方標準2項以上,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5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推動1項以上專利成為行業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

(8)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地區獲得地理標志產品或以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1項以上。

(9)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獲得植物新品種授權1項以上。

(10)作為主要負責人,促進版權許可、轉讓、質押擔保轉化達100萬元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為自治區級以上重點項目提供版權相關報告1個以上并被采納。

(11)作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或服務對象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參與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識產權訴訟、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2件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或服務對象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自治區級以上部門評選為典型案例1件以上。

(12)主持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專利侵權風險分析報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等1項以上,相關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專利侵權風險分析、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等報告2項以上,相關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市(廳)級政府、職能部門及以上領導批示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知識產權工作創新做法和經驗,被市(廳)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推廣經驗成果1項以上。

(13)從事專利預審的專業技術人員,能準確提出發明專利快速預審受理、審查意見,每年預審審查量和預審合格量均高于本單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權率達到80%以上。

(14)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能夠熟練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等復雜業務問題,具有主持業務部門工作的能力,累計代理發明專利100件以上、授權率5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件5件以上。

第八條申報正高級知識產權師資格條件

(一)學歷資歷要求

具備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或學士及以上學位,取得高級知識產權師職稱后,從事知識產權工作滿5年。

(二)能力業績要求

1.熟練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精通本專業國內外法律、法規和政策,通曉國內外現代知識產權管理科學及發展趨勢。具有豐富的本專業理論實踐經驗,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綜合分析能力和解決重大疑難問題的能力。

2.工作業績突出,在本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能夠指導助理知識產權師、知識產權師、高級知識產權師等參與知識產權工作的各類從業人員合理合規開展工作,并通過專業督導,改進工作方法,提高本行業職業能力水平。

3.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以來,工作經歷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從事知識產權相關工作的研究與實踐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行業規劃、政策規章等,經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在自治區乃至全國范圍內推廣實施,并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2)主持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主持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服務機構等從事知識產權管理工作10年以上,為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全面提高知識產權管理、服務水平作出突出貢獻,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3)作為主要負責人,參與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信息平臺、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自治區級以上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等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工作,做出重要貢獻,取得良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從事專利申請、復審、無效、轉讓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商標注冊申請、異議、無效宣告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版權、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代理業務和咨詢服務工作滿5年,取得突出成效。

(5)從事專利審查、專利預審審查、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知識產權貫標、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領域相關工作滿5年,或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滿5年,或從事知識產權運營工作滿5年,取得突出成效。

(6)從事知識產權信息檢索、預警分析、專利導航等工作滿5年,為政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等提供分析報告,規劃創新發展方向、路徑,分析技術領域發展和競爭態勢,被采納后有效規避了知識產權風險,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以來,論文、論著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或在專業刊物公開發表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全國一級學會(協會)等主辦的學術征文、學術會議上發表,并經正式出版的本專業學術論文3篇以上;或出版本專業專著、譯著1部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或作為主要參與人員,編寫或修訂2部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知識產權相關專著(含標準、規范、規程、教材或技術手冊)。

5.獲得高級知識產權師以來,業績須同時具備下列任意兩項條件:

(1)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完成知識產權引進、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成果轉化及運用項目,累計成交金額1000萬元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促成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的知識產權成果實現轉化,產品的推廣使用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累計實現銷售收入500萬元以上。

(2)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所在單位被評為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或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2家以上服務對象獲評國家知識產權示范、優勢企業。

(3)主持推動本單位獎項申報,獲中國專利銀獎以上或中國外觀設計銀獎以上或其他同等獎項(涉知識產權方面);或主持推動服務對象獲得中國專利金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金獎或其他同等獎項(涉知識產權方面);或作為參賽個人(團體)獲自治區級以上知識產權領域專業技術能力競賽一等獎。

(4)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所在單位創建成為國家級高價值專利育成中心、國家級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國家級知識產權運營機構、國家級專利導航服務基地、國家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國家專利導航工程支撐服務機構等。

(5)主持完成國家級知識產權課題研究1項,或自治區(部)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研究2項,或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3項;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國家級知識產權課題研究2項,或自治區(部)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3項,或市(廳)級以上知識產權課題5項。

(6)作為主要完成人,參與自治區(部)級以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戰略規劃、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訂1項以上,并經有關部門批準發布實施。

(7)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修訂知識產權類國家標準2項,或地方標準3項,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8項以上;或作為主要完成人,推動2項以上專利成為行業技術標準的標準必要專利。

(8)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地區獲得地理標志產品或以集體、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2項以上。

(9)作為主要負責人,推動本單位或服務對象獲得植物新品種授權2項以上。

(10)作為主要負責人,促進版權許可、轉讓、質押擔保轉化等達200萬元以上;或主持為1個國家級或2個自治區級以上重點項目提供版權相關報告并被采納。

(11)作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或服務對象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參與國內具有較大影響力的知識產權訴訟、行政案件或海外案件5件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或服務對象提供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服務工作,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被自治區級以上部門評選為典型案例2件以上。

(12)主持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專利侵權風險分析報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等2項以上,相關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或作為主要完成人,完成專利導航分析報告、專利侵權風險分析報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報告、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分析報告等3項以上,相關成果得到有效運用;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知識產權政策研究成果作為政策建議獲自治區(部)級政府、職能部門及以上部門采納或領導批示1項以上;或作為主要負責人完成的知識產權工作創新做法和經驗,被自治區(部)級以上主管部門表彰或推廣經驗成果1項以上。

(13)從事專利預審的專業技術人才,能準確提出發明專利快速預審受理、審查意見,每年預審審查量和預審合格量均高于本單位平均水平,每年授權率達到80%以上。

(14)從事專利代理的專業技術人才,能夠全面掌握專利代理理論與實踐技能,能夠獨立解決專利申請、復審、無效或其他代理工作中的疑難問題,在行業內工作成績突出。累計代理發明專利申請獲授權300件以上,授權率65%以上,代理專利復審無效案件10件以上。

第九條轉評。因工作性質、崗位發生變動的,在知識產權專業技術崗位工作滿1年,須申報轉評同級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后滿1年方可申報高一級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資格,轉評前后專業工作年限可累計。

第十條2020年以前取得自治區知識產權領域相關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按規定申報高一級別知識產權師職稱,無需先經轉評。

第三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從事知識產權專業技術工作,確有真才實學、成績顯著、貢獻突出,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受學歷、資歷、層級限制,經由2名經濟系列正高級職稱專家署名推薦,破格申報評審正高級知識產權師。

(一)作為主要負責人,其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獲國家科學技術獎1項、或獲自治區(部)級科學技術獎一等獎1項、或獲中國質量獎(個人)1項、或獲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突出貢獻獎1項。

(二)主持推動本單位獎項申報,獲中國專利金獎或中國外觀設計金獎。

(三)作為主要負責人,代理、辦理的知識產權案件入選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選定的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國家知識產權局十大專利(商標)行政保護典型案件、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無效十大案件并勝訴。

第十二條國家和自治區有其他相關職稱申報評審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專業技術人員在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內、涉嫌違紀違法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規定》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第十四條資歷年限計算截止到申報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十五條學歷須是國家承認的正規學歷,不受所學專業限制。技工院校中級工班、高級工班、預備技師(技師)班畢業,可分別按相當于中專、大專、本科學歷申報。

第十六條本評審條件中詞語的特定解釋:

(一)凡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級、本數。

(二)“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學編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所列書目及中國社會科學院編制的《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要覽》所列書目等,“期刊”主要指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在我國境內出版的具有ISSN刊號和CN刊號的期刊。

(三)“著作或教材”指具有ISBN國際標準書號和CIP數據核字號,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研究性合法書籍,不包括一個單位、一個系統出版的論文集、講話集、報告集等。

(四)本評審條件中的表彰,指經黨中央、國務院或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行業協會、學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經黨中央、國務院或自治區黨委、政府批準評選頒發的獎項,可作為評審依據。

(五)本評審條件中的“主持”是指該項目、課題或工作等的總負責人,應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參與、負責)人”指獎項、項目或課題等的主要參與者,應排名前5位。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現行政策執行。工作過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調整,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本評審條件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廳(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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