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考點整理:近因原則


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專業考點整理:近因原則
一、近因及近因原則的概念
近因是指引起一連串事件,并由此導致案件結果的能動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是指處于支配地位或者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使在時間上它并不是最近的。
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應限于以承保風險為近因造成的損失。基本含義是:在風險與保險標的的損害關系中,如果近因屬于被保風險,保險人應負賠償責任;如果近因屬于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構成近因的一般應為主要原因和直接原因,對損害后果的發生起到能動和決定作用。在這種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承擔全部保險責任,否則,保險人則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近因原則的具體適用
(1)單一原因造成的損害
若該近因屬于被保風險,則保險人負保險責任;若該近因屬于未保風險或除外責任,則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2)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害
1)連續發生的原因都是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全部保險責任。
2)連續發生的多項原因中含有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若前因是被保風險,后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若前因是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后因是承保風險,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結果,則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3)間斷發生的多項原因造成的損害
在一連串發生的原因中,有一項新的獨立的原因介入導致損害,若新的獨立的原因為被保風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反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4)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造成的損害
同時發生的多種原因均屬近因,如果多種原因均屬被保風險,保險人負全部保險責任。如果多種原因中既有被保風險,又有除外風險,損失難以確定的,當事人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應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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