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無效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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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效保險合同
1.無效保險合同的定義
是指保險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社會公共利益,被確認為無效。無效保險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具有違法性,如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
(2)具有不履行性;
(3)自始無效。
2.無效保險合同的種類
對于無效保險合同,可按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1) 按照全部或部分內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全部無效的保險合同和部分無效的保險合同。
(2) 按照無效的原因進行劃分,無效保險合同可分為如下幾類。
1)主體不合格的保險合同。主要表現為投保人不具有締結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投保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保險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角度來說,保險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
2)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內容不合法的保險合同是指合同內容與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而導致無效的保險合同。
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保險合同;
②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保險合同;
③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保險合同;
④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險合同;
⑤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訂立的保險合同;
⑥保險人未向投保人明確說明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合同;
⑦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財產保險合同;
⑧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訂立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
⑨其他無效的保險合同,如父母以外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人身保險合同,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死亡給付保險金總和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保險人提供的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等的格式保險條款等。
3)形式不合法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如果保險合同采用口頭形式訂立,原則上應認定為不成立或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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