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知識產權》入門知識點:不視為侵犯專利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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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不視為侵犯專利的行為
根據專利法第7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后,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5.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制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注意1】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是指將專利產品或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對象加以使用,但不包括將專利產品或方法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工具或手段的使用。
【注意2】關于在先使用
(1)先用技術的來源:必須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完成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知。
(2)時間:專利申請日之前。
(3)先用行為:包括在先實施行為和實施行為的必要準備。
(4)先用行為的繼續實施范圍限于“原有范圍”。
(5)先用權不能單獨許可或轉讓,只能與企業一起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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