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高級經濟師《保險》入門知識點: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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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險責任開始
1.保險合同成立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要約),經保險人同意承保(承諾),保險合同即成立。
2.保險合同生效
保險合同的生效要件:
1)主體必須合格;
2)內容必須合法;
3)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4)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險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等。
保險合同具備上述生效要件的,一般自成立時生效。當然,保險合同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或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保險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附生效期限的保險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保險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3.保險責任開始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與保險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時間可以不一致,而是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保險責任開始一般以投保人交納保險費為前提條件。投保人不交納保險費,雖然保險合同可以成立、生效,但保險責任一般不開始,保險公司對保險責任開始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對于保險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單并收取了保險費,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發生保險事故的,若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應按照保險合同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若不符合承保條件,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但應當退還已經收取的保險費。保險人主張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應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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