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級經濟師《財政稅收》預習知識點: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知識點:印花稅的稅收優惠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副本或抄本;但副本或抄本作為正本使用的,應另行貼花。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4.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5.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6.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訂立的房租合同,凡房屋屬于用于生活居住用房的,暫免貼花。
7.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8.對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免征印花稅。
9.從2008年11月1日起,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10.農牧業保險合同。
11.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12.對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進行清產核資收回集體資產而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13.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14.自2018年9月10日起,對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保基金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15.2020年12月31日之前,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16.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17.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照0.05‰的稅率計稅貼花。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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