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高級經濟師《工商管理》備考知識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及其內涵


由于大部分報考高經的考生都是工作人員,沒有充足的時間去備考,因此小編建議大家要早日進入備考狀態哦!下邊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備考知識點,快來看看吧!
知識點: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及其內涵
(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與功能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企業原始所有權的載體,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2.董事會
董事會是法人財產的代表。對公司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并對經理人員進行監督。
3.監事會
監事會的重點監督事項是公司財務和董事、經理履行職責的情況。
4.執行機構
直接受控于董事會。
(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委托代理關系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信任托管關系
(1)董事是股東的受托人,承擔受托責任。一旦董事會受托來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
(2)股東將公司交由董事會托管,就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也不能因商業經營原因解聘董事,但可以以玩忽職守、未盡到受托責任而起訴董事,或者不再選舉他們連任。
2.董事會與經理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
(1)董事會選擇和任命適合本公司的經理。
(2)經理作為董事會的意定代理人,擁有管理權和代理權。
(3)作為意定代理人,經理的權力受到董事會委托范圍的限制。
(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的相互制衡關系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制衡作用的具體表現:
(1)股東作為所有者掌握著公司最終的控制權,他們可以決定董事會、監事會的人選;
(2)董事會作為法人代表全權負責公司的經營,擁有支配公司法人財產和任命、指揮經理人員的權力;
(3)經理受聘于董事會,以公司意定代理人身份統管企業日常經營事務,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經理有權決策,其他人員不能隨意干涉;
(4)監事會依法監督公司的一切經營活動,不僅要進行會計監督,而且要進行業務監督,不僅要有事后監督,而且要有事前和事中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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