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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擔保物權

更新時間:2014-11-05 11:06: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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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

  【案例】

  甲為了籌款向乙借了20萬元,并提供自己的一間價值8萬元的房屋和一輛價值15萬元的汽車做抵押,并辦理了抵押登記。不料,在辦完抵押登記回來的路上,甲駕駛汽車被一輛違規行駛的汽車撞傷,汽車也被撞壞,經估價,該車還值3萬元,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賠償甲10萬元。那么,根據民法原理和相關法律分析:甲、乙之間的汽車抵押的效力如何?對保險賠償金10萬元應當如何處理?

  【解析】

  答:本題涉及擔保物權的物上代位性和不可分性。所謂物上代位,是指標的物因出賣、出租、消滅或毀壞,發生以金錢或其他財物代替時,擔保物權人可以對此行使權利。《擔保法解釋》第80條規定:“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物權法》第174條規定:“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汽車雖然被損壞,但是仍舊值3萬元,其剩余的價值仍應用做抵押,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并不影響抵押權的存在,抵押關系依然有效。汽車毀損的10萬元賠償金也應當用于擔保甲對乙的債務。根據題意,兩人剛剛辦理完抵押登記,因此債務顯然還沒有到清償期,因此甲、乙可以協商用10萬元賠償金提前清償債務,乙也可以請求提存該10萬元保險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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