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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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案例分析: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
1994年4月16日,宋某正在家中耕田,被林山縣公安局傳喚。公安局認為,宋某的耕牛是贓物,應予扣押。宋某申辯,耕牛是買來的。公安局調查后證實,此牛原為陳德所有,1993年12月25日,被王二偷走。王二當天就把牛賣給了劉丕。因為劉丕知道牛是贓物,因此只花了500元。此牛在劉丕家飼養了不到一個月,便再次丟失。劉根拾得此牛,飼養了12天,后又將此牛賣給了宋某。依據《物權法》的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若陳德要求返還耕牛,宋某是否應當返還?為什么?
(2)劉丕飼養耕牛的費用能夠要求補償嗎?為什么?
(3)請根據占有的幾種分類,分析王二對耕牛的占有屬于哪一類?
【解析】
答:(1)宋某應當返還耕牛。《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因此陳德有權要求受讓人宋某返還原物。
(2)劉丕無權要求補償飼養耕牛的費用。劉丕明知該牛是贓物仍予以購買,其對耕牛的占有是惡意的,與善意占有相比,惡意占有受到法律保護的程度較低。對于善意占有人而言,權利人應當支付其因維護動產或不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但惡意占有人無權要求權利人支付此種費用,因此陳德無須支付劉丕因此付出的飼養費用。
(3)王二將牛偷走,對耕牛為直接占有、自主占有、惡意占有、自己占有、無權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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