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復習:共同犯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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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犯的處罰
《刑法》第26條第1款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刑法第97條規定:“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中的主犯有以下三種情況:
1. 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組織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種。組織犯的犯罪活動包括建立犯罪集團,領導犯罪集團,制定犯罪活動計劃,組織實施犯罪計劃,策劃于幕后,指揮于現場等。這些活動說明組織犯的社會危害性最大,應當從重打擊。
2. 在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這是首要分子的一種。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聚眾犯罪的聚首,是犯罪的組織者、策劃者和指揮者。其犯罪活動的性質表明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屬于主犯的范圍。
3. 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指主要的實行犯。這些犯罪分子直接實施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因此也是主犯。
《刑法》第26條第3款和第4款對主犯的刑事責任問題作了專門規定。根據這一規定,主犯的刑事責任可分兩種情形:一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二是對其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二、從犯的處罰
《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看,從屬于主犯;從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來看,起次要的或者輔助作用。
我國刑法中的從犯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即次要的實行犯。所謂次要的實行犯是相對于主要的實行犯而言的,是指雖然直接參加了實施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屬于次要的犯罪分子。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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