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涉外債權法律適用
更新時間:2014-01-06 1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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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涉外債權法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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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費者合同
消費者合同,適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法律;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或者經營者在消費者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2、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適用勞動者工作地法律;難以確定勞動者工作地的,適用用人單位主營業地法律。勞務派遣,可以適用勞務派出地法律。
3、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但當事人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侵權行為發生后,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法律的,按照其協議。
《民通意見》第187條: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4、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權人選擇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權人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沒有從事相關經營活動的,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5、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當事人意思自治優先,無協議――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若無共同經常居所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發生地法律
6、其他
通過網絡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的,適用被侵權人經常居所地法律。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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