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管轄權異議
更新時間:2014-01-03 14: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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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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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學術界主要有三種定義:
第一,是指在民事訴訟中,本訴被告對受訴法院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的質疑;
第二,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向受訴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和主張;
第三,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這些定義爭議的焦點在于對其主體、客體范圍的界定上。筆者認為對管轄權異議的主體應采廣義的概念,因為管轄權異議制度的設置,在于監督法院行使管轄權的職權行為,以保證作為訴訟開端的管轄制度正常運作,使程序正義在訴訟中的各個環節得到實現,而非單為某一方當事人創設某項權利;而對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則要從訴訟經濟的角度考慮作出相應的限制,排除當事人對指定管轄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異議,即管轄權異議的客體包括地域管轄、級別管轄、依當事人申請的移送管轄和管轄權轉移,而這些管轄規則都發生在第一審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種定義,即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提出的,認為受理案件的第一審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的意見或主張。
民訴法管轄權異議司考命題考點
一、異議的條件
1、異議的主體:當事人。
注意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因為第三人是本案的當事人,但不是本訴的當事人。
2、異議的時間:答辯期內
3、異議的對象:地域管轄與級別管轄
二、管轄權異議的處理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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