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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律原則

更新時間:2014-01-03 14:03:36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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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法律輔導: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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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價值的含義

  法的價值是指,法這樣一種社會規范有哪些為人所重視的性狀、屬性和作用。所謂價值是指客體能夠滿足主體的需要。

  (1)同價值的概念一樣,法的價值也體現了一種主客體之間的關系;

  (2)法的價值表明了法律對人們而言所擁有的正面意義,它體現其屬性中為人們所重視、珍惜的部分;

  (3)法的價值既包括對實然法的認識,更包括對應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

  法的價值判斷是指對某一個特定的主體有無價值、有什么價值有多大價值進行的判斷;

  事實判斷是指對客觀存在的法律規則、法律制度進行的客觀分析和判斷。

  價值判斷和事實判斷的不同在于:取向,維度,方法,真偽。

  (1)判斷的取向不同:價值判斷的取向是主體,而事實判斷的取向是法律規則、法律制度;

  (2)判斷的維度不同:價值判斷與主體的情緒、理念有關,因此帶有很強的主觀性,而事實判斷盡可能做到中立、客觀;

  (3)判斷的方法不同:價值判斷的方法是規范性的判斷,而事實判斷是一種描述性的判斷;

  (4)判斷的真偽不同。價值判斷主要是看主體與客體之間價值關系的契合程度,而事實判斷的真偽主要在于其與客體的真實情況是否符合。

  三、法的價值種類

  價值的種類主要有三種:自由、秩序、正義。

  自由是指法通過制度的保障,使主體的行為任意化。有法律才有自由。

  秩序被認為是工具性的價值,這里強調的是秩序是社會生活的基礎和前提。

  正義強調的是社會生活中主體的平等和公正。正義是法的基本標準。

  四、法的價值沖突

  由于社會生活的多元化,價值形式之間會發生沖突和矛盾。如,自由和秩序的沖突。將學校隔離起來,以避免學生大范圍的感染SARS,就是通過限制自由來保證社會的秩序。再如:公平的效益。

  法的價值沖突是客觀存在的。沖突的解決需要一種利益衡量和價值衡量。如何衡量呢?要注意以下三個原則:(1)價值位階(價值排序原則);(2)個案平衡原則;(3)比例原則。

  復習備考: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法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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