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試輔導:警察人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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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警察的錄用
1.人民警察錄用的條件
《人民警察法》明確規定了擔任人民警察應當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周歲的公民。年滿18周歲,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齡。達到了這 個年齡,才具有完整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發育才逐漸成熟。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全體公民的最 高行為準則。我國憲法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人民民主專政、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這四項基 本原則,規定了國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體現了競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 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須擁護憲法,捍衛憲法。
(3)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①良好的政治素質,就是忠于黨、忠于祖國、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在政治上同黨中 央保持一致,為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保衛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英勇奮斗。
②良好的業務素質,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業務工作的基礎知識,掌握一定的 專門業務技能,熟悉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講究工作方法,熱愛和做好本職工作。
③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遵紀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實事求是, 聯系群眾,艱苦樸素,清正廉潔。因此,有錯誤的政治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和公安常識,有流氓、盜竊 等不良行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為人民警察。
(4)身體健康。健康的體魄,充沛的精力,是適應人民警察繁重、艱苦的工作,掌握警務技能的基本條 件。否則,難以完成任務,難以適應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錄用人民警察時,必須經過體檢,合格者方 能錄用。
(5)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學文化知識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條件,也是全面 提高人民警察素質的基礎。隨著社會的發展,全民文化素質有了較大的提高,法制觀念普遍增強,社會治安日 益復雜化,犯罪趨向智能化,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備較強的協調、組織、判斷、處置能力,才能勝任所 擔任的工作。高中畢業是對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對公務員(含人民警察)文 化程度要求則為大學專科以上。
(6)自愿從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嚴格,條件艱苦,往往需要夜以繼日,連續作戰,有些工作有 戰斗性、危險性,甚至會有犧牲。人民警察必須服從上級的指揮領導,嚴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職業道德、職業紀 律,不畏艱難困苦,不怕流血犧牲,敢于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沒有為人民公安事業獻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國家人事部、公安部依據《人民警察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對人民警察的錄用條件作了更為具體 的規定。
2.錄用人民警察的程序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錄用人民警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選用。” 人民警察的錄用方法一般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方法。 :
(1)發布報考公告。報考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擬錄用人員職位、數量、報考的資格條件;報名的日期、地 點和報名手續V報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試時間、地點等。報考公告應在考試前一定時間,通過報紙、電視或其 他新聞媒介向社會發布,以便廣大公民了解情況,并讓報考者有所準備。
(2)進行資格審查。這是保證錄用人民警察素質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審查報考者是否具備人民警察的條 件,符合條件者方可發給準考證,參加考試。資格審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門負責。
(3)考試。考試的目的是測試報考者的基礎知識和專業知識水平,以及適應職位要求的業務素質。目前采 取的方法主要有筆試和面試兩種,筆試是測試報考者的文化基礎、專業知識、寫作能力和思維能力等。筆試合 格者可參加面試,面試是面對面地直接觀察和測評報考者的素質,包括語言表達能力、應變能力、儀表等,主 要有口試、智能測驗等。考試工作由省級公安機關統一組織實施。
(4)考核。考核是在考試的基礎上進行的,其對象是參加考試合格者,其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質、工作 表現、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門組織實施。在考核中,要依靠報考者所在單位的組織 和群眾,做到全面、客觀、公正。
(5)審批。考核工作完畢后,由用人單位根據擬任職位的要求,綜合評定報考者的考試考核結果,確定錄 取人員名單,報設區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門審批。審批后,用人單位還要張榜公布錄取名單,然后為被錄取者 辦理錄用手續。
對新錄用的人民警察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為1年。在用期內,應當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訓和進 行工作見習。合格者,正式任職;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
3.錄用人民警察的原則
人民警察的錄用與公務員的錄用一樣,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1)公開原則。人民警察錄用的標準、條件、方法、程序、結果都向社會公開,并接受社會監督。
(2)平等原則。凡中華人民共和屆公民,只要符合規定的條件,均有平等的機會和權利報名參加考試。
(3)競爭原則。報考者能否被錄用,取決于本人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考試成績。
(4)?優原則。經過考試、考核,合格者取得錄用資格,由公安機關擇優選拔,量才錄用。
二、人民警察的辭退
1.人民警察辭退的概念
人民警察的辭退,是指公安機關對已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不適合在公安機關繼續工作的人員,解除其與公安機關任用關系的一種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2.人民警察辭退的特點
(1)辭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機關的法定權力,只要符合法定條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辭退公安民警,無須征 得被辭退人員的同意。
(2)辭退公安民警必須有一定的法定事實,無法定事實,公安民警不得被辭退。
(3)辭退公安民警必須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辭退沒有法律效力。
(4)被辭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業保險。
3.建立人民警察辭退制度的意義
(1)實行辭退制度是公安機關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項重要改革。長期以來,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著能進不能 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沒有健全的錄用和辭退制度,使得“進口不嚴”、“出口不暢”,即使發現部分公 安民警不具備人民警察條件,也很難辭退,嚴重影響了公安隊伍的整體素質,削弱了公安隊伍的戰斗力。辭退 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這一老大難問題得以解決。
(2)實行辭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機關形成競爭機制。在傳統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單位沒有辭退權,不 能形成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難以激發公安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建立辭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喪失 人民警察資格的人,又可激勵廣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職工作。
(3)實行辭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隊伍活力,提高公安隊伍素質的重要措施。公安機關只有經常進行新陳代 謝、吐故納新才有活力,辭退制度就是公安機關實行新陳代謝的重要保證。只有不斷淘汰那些喪失人民警察資 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隊伍的素質。
4.人民警察辭退的條件
辭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機關的一項行政權力。但公安機關辭退人民警察,必須遵循法定條件。
(1)《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三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辭退:①不符合 錄用人民警察的條件,未按規定程序招收的;②連續兩年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的;③不能勝任現職工作,又不 服從其他安排的;④因單位調整、撤銷、合并或者縮減編制名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⑤曠工 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紀律處分仍不 改正的,或者經培訓試用后仍不合格的,應當予以辭退:①作風散漫,紀律松弛,經常遲到早退或者上班時間 經常辦私事的r②遇事推諉,消極怠工,工作不負責任的;③耍特權,態度惡劣,刁難辱罵群眾,侵犯公民合 法權益的;④酗酒滋事或者經常酗酒的;⑤私自將警械、警服、警銜標志轉借、贈送非人民警察的;⑥不按規 定著裝,警容不嚴整,舉止不端莊的;⑦對遇有危難情形的群眾拒絕提供救助的;⑧文化、業務素質低,不適 應公安工作的。
(3)《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錯誤比較嚴重,又不宜給予 行政開除處分的,應當予以辭退:①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②違法實施處罰的;③違反規定收取費用 的;④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請客送禮的;⑤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個人、組織的;⑥給違法人員 通風報信或者給違法活動提供保護的;⑦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的;⑧不執行上級決定和命令的;⑨在執 行公務中貪生怕死,臨陣脫逃的;⑩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的;⑪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⑫誣告他人,壓制 和報復檢舉人、控告人的;⑬道德敗壞,生活腐化的;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5.人民警察不得辭退的條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第六條還專門規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辭退的條件。這些條件和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條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負傷致殘并確認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嚴重疾病或者負傷正在進行治療的。
(3)在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的。
6.辭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辭退人民警察,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這樣既可保證公安機關順利行使辭退權,又可保證公安民警 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辭退辦法》規定的辭退程序是:
(1)所在單位在核準事實的基礎上,經領導集體討論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填寫《辭退國家公務員審批表》, 按照管理權限報任免機關。
(2)任免機關人事部門審核。
(3)任免機關審批:
(4)被辭退人員對辭退決定不服,可按照《國家公務員申訴控告暫行規定》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7.辭退的法律后果
(1)職務關系的消失與警察身份的喪失。公安民警被辭退后,不再負有執行國家公務的責任,也不再享有 警察的各項權利,無須履行警察義務。
(2)被辭退后的待遇。被辭退人員,自批準之月的下月起停發工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享受失業保險或領 取辭退費。
(3)被辭退后的其他相關事宜。①對被辭退人員,5年內不得再錄用為人民警察;②被辭退人員的人事檔 案,由任免機關人事部門按規定轉至有關機構;③被辭退人員在接到《辭退國家公務員通知書》或者接到維持 原辭退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復核(申訴)決定通知書》的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和辭退手續,必要時,應 當接受財務審計。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辭退手續和拒絕接受財務審計的,給予開除處分;④被辭退人員 的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其使用的槍支、警械、警用標志、工作證件和其他警用物品;⑤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和 上一級公安機關對公安機關執行辭退制度的情況有權進行監督;⑥被辭退人員無理取鬧,擾亂機關工作秩序, 毆打、侮辱、誹鎊有關人員,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警察的警銜制度
警銜是區分人民警察等級、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稱號、標志和國家給予人民警察的榮譽。1992年7月1 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并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h 1992年9月, 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實施辦法》,發布了《人民警察警銜標志式樣和佩帶辦法》。
1.實行警銜制度的意義
實行警銜制度是適應人民警察性質、任務的要求,加強人民警察隊伍組織管理的重大舉措,也是國家政權 建設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
(1)實行警銜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隊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要求這支隊伍有高度 的組織紀律性,能夠統一指揮,快速反應,整體作戰,連續作戰。人民警察的這些特征與一般行政機關有明顯 的不同。實行警銜制度,能夠簡明地顯示人民警察的隸屬關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管理和指揮,并能激發 人民警察的進取獻身精神,有利于樹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執法權威,使依法治警、從嚴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證。
(2)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人民警察的性質和任務決定了這支隊伍必須按照正規 化建設的要求,嚴格教育,嚴格訓練,嚴格管理,嚴格紀律,使隊伍管理制度化、規范化。實行警銜制度,正 是加強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的重大步驟。警銜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職務等級編制警銜,并對各個銜級的人民 警察規定了不同的條件,確定了不同的審批權限,明確了領導關系。這就使人民警察隊伍上下左右形成一體, 大大促進了人民警察隊伍的集中統一管理和正規化建設。警銜制度規定從警司晉升為警督,從警督晉升為警 監,都要經過相應的警察院校的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晉升。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訓制度化、正規化, 提高人民警察素質的重要保障。
(3)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隊伍的集中統一指揮。人民警察的性質、任務和工作特點決定了這支隊 伍必須實行等級管理,堅決服從命令,聽從指揮,有高度的組織紀律性。實行警銜制度,可以彌補職務等級制 度在實戰指揮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職務有了明顯的表明身份的等級標志,等級容易識別,不僅在正常情況 下能協調人民警察的等級秩序,而且在處置暴力犯罪、群體性事件、火車顛覆、民航空難、森林大火、洪澇災 害等各種突發事件和災害事故中,在隸屬關系不清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警銜發揮統一指揮、協同作戰的作用。
(4)實行警銜制度有利于增強人民警察的責任感、榮譽感。警銜是黨和國家授予人民警察的榮譽,是人民 警察地位、榮譽、權力的象征。它能激勵人民警察增強責任心和組織紀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榮譽,明 確自己所肩負的責任,時時處處以人民警察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言行,奮發向上,更加自覺地為 國家的長治久安建功立業。同時,人民警察佩帶的等級符號、標志,帶有公開性的特點,便于人民群眾和社會 各界的監督。這有利于增強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組織紀律觀念,嚴格警容風紀,樹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2.警銜制度的主要內容
(1)授予警銜的范圍。評定授予警銜的人員必須是屬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編在職的人民警察,包括:①公 安機關(含設在鐵道、交通、民航、林業、海關部門的公安機構)的人艮警察;②國家安全機關和監獄、勞動 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③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④警察專業技術單位、院校、報社、醫院中 擔任人民警察職務的人員。
(2)警銜等級的設置。警銜等級的設置是警銜制度的核心。
警銜設五等十三級,即一等:總警監、副總警監;二等:警監,包括一級、二級、三級;三等:警督,包 括一級、二級、三級;四等:警司,包括一級、二級、三級;五等:警員,包括一級、二級。其中警監以上的 是高級警官,警督是中級警官,警司、警員是初級警官。
我國警銜的等級設置,充分體現了我國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別于公務員的等級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 軍的軍銜制度,有利于形成領導指揮人員與基層實戰人員的合理結構,發揮警銜制度的激勵作用,進一步調動 人民警察的積極性和獻身精神。
(3)授予警銜的標準。
根據《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擔任行政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 銜:①部級正職:總警監;②部級副職:副總警監;③廳(局)級正職: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監;④廳(局)級 副職:二級警監至三級警監;⑤處(局)級正職:三級警監至二級警督;⑥處(局)級副職:一級警督至三級 警督;⑦科(局)級正職:一級警督至一級警司;⑧科(局)級副職:二級警督至二級警司;⑨科員(警長) 職:三級警督至三級警司;⑩辦事員(警員)職:一級警司至二級警員。
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警銜:①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監至二級警督;
②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一級警督至二級警司;③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三級警督至一級警員。
每職設兩個或幾個銜級,這是符合我岡丨中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職多銜、職銜交叉的辦法,以現任職務、德 才表現、擔任現職時間和工作年限為依據警銜,可以更好地體現差別,合理評定警銜。由于實行一職多 銜、職銜交叉,將會出現少數職務高者在警銜上低于職務低者的現象。對此《人民警察警銜條例》明確規定: “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于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
(4)警銜的晉升、保留、降級、取消。①警銜的晉升。晉級期限屆滿或由于職務提升而警銜低于新任職務 等級編制警銜的最低警銜,經考核合格方能逐級晉升;②警銜的保留。人民警察離休、退休的,其警銜予以保 留,但不得佩帶;③警銜的降級。人民警察違犯警紀的,可以給予警銜降級的處分;④警銜的取消。人民警察被開除公職的,其警銜相應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離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有期 徒刑以上刑罰的,其警銜相應取消。
四、人民警察的獎懲制度
獎懲,是獎勵和懲處的總稱。獎勵是指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對下級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實施的精神和 物質上的嘉勉和表彰。懲處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整體利益并保證組織的正常運轉,對違反組織紀律并造成損 失的人民警察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的處罰措施。
1.獎勵
注重開展獎勵工作是公安機關的優良傳統,可以說,從有公安隊伍開始,就有了公安機關的獎勵工作。
公安機關獎勵工作是公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有效手段,在加強 公安人事管理、促進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早在建國初期,公安部就制定施行了《人民公 安機關立功創模運動試行辦法》等規章制度。1984年公安部又制定施行了《人民警察獎懲條例(試行)》。隨著 形勢的不斷發展,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也面臨著諸多的新情況、新問題。為加強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促進公安工 作和隊伍建設,2003年根據《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安工作和隊 伍建設的實際,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獎勵條令》(以下簡稱《獎勵條令》)并于2003年9月1日起 施行。頒布施行《獎勵條令》,是公安機關獎勵工作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人學習貫徹黨的十六 大精神,與時?進、開拓創新的具體體現,標志著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在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設上邁出了 新的步伐。
(1)獎勵工作的原則
《獎勵條令》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獎勵工作堅持以下原則:①實事求是,按績施獎;②發揚民主,貫徹 群眾路線;③公開、公平、公正;③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
(2)獎勵的類別、對象和等級
①獎勵的類別。獎勵分為集體獎勵和個人獎勵。 ,
②獎勵的對象。a.集體獎勵的對象是各級公安機關建制單位和為完成專項工作臨時成立的非建制單位; b.個人獎勵的對象是各級公安機關在職在編人民警察。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生前有重大貢獻或者 突出事跡,符合獎勵條件的,可以追授獎勵。
③獎勵的等級。a.集體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b.個 人獎勵由低至高依次為嘉獎,記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個人榮譽稱號是指全國公安系統 二級英雄模范、一級英雄模范。
(3)獎勵的條件和標準
①《獎勵條令》第十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集體,應當給予獎勵:a.依法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 護社會穩定,成績突出的;b。依法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圓滿完成重大活動安全保衛任 務,成績突出的;c.加強公安基層基礎建設,落實各項管理防范措施,有效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成績 突出的;d.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實行科學、文明、規范管理,提高工作質量和辦事效率,成績突出的; e.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強化教育、管理和監督,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戰斗力,成績突出的;f.認真完成綜 合管理、警務保障等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g.勇于探索,大膽創新,有發明創造、革新成果或者創造典型 經驗,成績突出的;h.密切聯系群眾,熱情為群眾服務,成績突出的;i.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②《獎勵條令》第十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應當給予獎勵:a.不畏艱難,不怕犧牲,積 極參加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穩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項公安保衛工作,成沙突出的;b.依法行政,文明 管理,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成績突出的;c.銳意進取,勇于探索,有理論創新、革新成果或者創造典 型經驗,成績突出的;d.勤奮學習,刻苦鉆研,積極參加教育訓練,努力提高警務技能,成績突出的;e.愛 崗敬業,保持良好作風,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成績突出的;f.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勇于與社會不良風 氣作斗爭,成績突出的;g.見義勇為,舍己救人,積極參加搶險救災,保護國家和人民群;^生命財產安全, 成績突出的;h.熱情為群眾服務,做好事,辦實事,成績突出的;i.在其他方面成績突出的。
③《獎勵條令》第十二條規定,對符合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條件的集體和個人,根據其事跡及作用、影 響,確定獎勵等級。同一事跡只獎勵一次。a.對成績突出的,可以給予嘉獎;b.對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 的,可以記三等功;c.對成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d.對成績顯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 可以記一等功;e.對成績卓著,有特殊貢獻和重大影響,堪稱典范的,可以授予榮譽稱號。
(4)獲獎的標志和待遇
①《獎勵條令》第二十六條規定,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頒發獎匾或者獎狀;對獲得記三等功以 上獎勵的個人頒發獎章和證書;對獲得嘉獎獎勵的個人頒發證書。
②《獎勵條令》第三十條規定,獎勵批準機關對獲得獎勵的集體和個人按照標準頒發獎金。
③《獎勵條令》第三十一條規定,獎勵批準機關對因公犧牲或者病故的人民警察追授獎勵時,可以在頒發 第三十條規定的獎金之外,頒發特別獎金。特別獎金的標準由獎勵批準機關確定。
④《獎勵條令》第三十二條規定,獲得授予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 人,符合條件的,可以推薦進入公安部所屬高等院校學習。《獎勵條令》第三十三條規定,獲得授予或者追授 全國公安系統一級英雄模范、二級英雄模范榮譽稱號獎勵的個人的子女,符合條件的,可以保送進入普通公安 高等院校學習。
⑤《獎勵條令》第三十四條規定,獲得記一等功以上獎勵的個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提前晉升警銜。
2.懲處
人民警察出于故意或過失,實施了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應該按照紀律規定承擔相應的違紀責任和 后果,接受行政處分和警紀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行政處分
①含義。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有違紀行為的公安民警的懲罰。
②種類。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③后果。人民警察受處分期間,不能享受正常的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不得晉升 工資檔次。
(2)警紀處分
《人民警察法》規定,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對違反 紀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時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措施。
①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對其采取停止執行職務的措施:a.拒不執行上級公安機關和領導的 決定、命令或者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b.涉嫌泄露國家秘密、警務工作秘密的;c.弄 虛作假、隱瞞案情,包庇、縱容違法犯罪活動的;d.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情節比較嚴重的;e.涉嫌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的;f.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嚴重后果的; g.違法實施處罰或者收取費用,造成惡劣影響的;h.接受當事人及其親屬或者代理人請客送禮,數額較大, 造成惡劣影響的;i.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或者應聘、受雇于任何個人、組織搞營利性經營活動,不聽制止 的;j.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k.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有必要采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 的。
②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并不聽制止,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對其采取禁閉的措施:a.違抗命令, 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b.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秘密或者為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c.威脅、恐嚇、蓄意報復他人的;d.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re.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f.其他 有必要采取禁閉措施的。
3.刑事處罰
對違反紀律構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規定,依法給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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