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公務員考試行測輔導:法律常識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
刑法的空間效力,是指刑法對地和人的效力,也就是解決一個國家的刑事管轄權的范圍問題。
(一)刑法的屬地管轄:(1)“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2)我國駐外使領館。
(二)刑法的屬人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法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三)刑法的保護管轄:“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我國刑法有權管轄 ,但是這種管轄權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必須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刑罰處罰。
(四)刑法的普遍管轄:“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二、刑法的時間效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時間、失效時間以及對刑法生效前所發生的行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問題。
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生效以后,對于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如果適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是沒有溯及力。對此我國采取的是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刑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如果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按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適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當時的法律已經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
2013年云南省錄用公務員考試招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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