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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公務員法一

更新時間:2011-11-14 13:31:00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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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法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

  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法條:

  第一百零五條 本法所稱領導成員,是指機關的領導人員,不包括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第一百零六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

  【意思分解】

  公務員法所稱公務員不僅限于行政機關中的公務員,還包括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的公務員,甚至包括中國共產黨員及民主黨派的機關工作人員、政協機關工作人員。軍事機關工作人員不屬于《公務員法》意義上的公務員。

  【真題回顧】

  (2008年上海真題)

  99、《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范圍重新做了界定,根據規定公務員必須具備的三個條件中屬于公務員最本質的特征是(A )

  A 依法履行公職

  B 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C 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D 公務員的職務行為受法律保護

  【重點法條】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四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快捷記憶】

  國籍八憲品身化,不錄開除受刑罰。

  【快捷記憶】

  (2008年江蘇真題C類)

  29、根據《公務員》的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是( C D )。

  A 曾因違紀受過處分的

  B 曾因個人原因辭去公職

  C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D 曾被開除公職的

  第三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意思分解】掌握公務員任職的基本條件,說明一下,這是一般條件,《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條件較高些。特別要注意不得錄用公務員的幾類人員。另外公務員的試用期為1年,與《勞動法》規定的試用期期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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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12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

更多信息請訪問:公務員頻道    公務員考試論壇    公務員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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