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考試票據法(二)


【重點法條】
第九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必須符合本法的規定。
票據金額、日期、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據無效。
對票據上的其他記載事項,原記載人可以更改,更改時應當由原記載人簽章證明。
第十四條 票據上的記載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變造票據上的簽章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后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后的記載事項負責;不能辨別是在票據被變造之前或者之后簽章的,視同在變造之前簽章。
【意思分解】
1、記住不得更改的3個記載事項(第9條第2款)。
2、重點掌握第14條,尤其是第3款:
(1)偽造、變造人就偽造、變造的簽章和事項承擔責任;
(2)變造前的簽章人只對原記載事項負責;
(3)變造后的簽章人對變造后的記載事項負責;
(4)不能辨別前后的,依第3款處理。
【重點法條】
第十五條 票據喪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但是,未記載付款人或者無法確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據除外。
收到掛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應當暫停支付。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三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意思分解】
1、掛失止付的效力及不得掛失止付之兩類情形(第1、2款)。
2、聯系《民事訴訟法》第194條復習本條第3款,弄清楚掛失止付與公示催告程序之關系。
【真題回顧】
(2007年江蘇A類)
10、甲公司購買乙公司的產品后,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兌匯款給乙,該匯款在到期前不慎遺失,要使該匯款作廢,乙必須(B)。
A.登報聲明 B.向銀行申請掛失止付
C.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D.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重點法條】
第十九條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匯票分為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
第二十一條 匯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系,并且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匯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出票人簽發匯票后,即承擔保證該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重點法條】
第七十三條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第七十七條 本票上記載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本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
本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為出票地。
【重點法條】
第八十八條 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
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第八十九條 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鑒不符的支票。
第九十一條 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第九十二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第九十三條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托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是,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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