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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7)

更新時間:2011-10-20 14:05:4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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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意思分解】

  第109條是對見義勇為情形下責任承擔的規定。見義勇為人遭受侵害的,首先應由侵害人負責賠償;但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無侵害人情況下,受益人應予適當補償。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1、高度危險作為是指在人類現有技術條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作業。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系典型的無過錯責任。

  3、受害人的故意是該責任的惟一免責事由。

  【重點法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1、地面施工致人損害責任也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采過錯推定原則。即若施工人能證明其已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這些標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損害發生,則不必承擔民事責任。

  2、特別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施工人,而不是建設人(通常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方),施工人通常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

  【真題回顧】

  (2007年國考真題)

  116、某大學在學校內進行道路整修,施工中沒有設置道路整修警示標志,致過路學生受傷,對此,由( A )承擔責任。

  A.該學校 B.受害人自己

  C.該學校和受害人 D.該學校的上級主管部門

?2011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面試全程指導

更多信息請訪問:公務員頻道    公務員考試論壇    公務員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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