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考法學基礎理論之民法部分(6)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民事責任制度是民法的一項重要內容,其基礎理論博大精深,考生應具備以下知識背景。
1、民事責任的分類
(1)違約責任。(2)侵權責任。(3)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
其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是民事責任最基本的分類。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民事責任,包括不返還不當得利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履行無因管理中的相關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以及締約上的過失責任等。
2、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所構成的。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在過錯責任中,以過錯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最終要件,并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無過錯,即無責任。第106條第2款即是我國民法關于過錯責任原則的一般規定。
過錯推定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方法,它是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只要行為人證明自己確無過錯時,才能免除責任。
(2)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無過錯責任原則,指的是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第106條第3款即是我國民法對無過錯原則的一般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
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又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的歸責原則。我國《民通》及《民通意見》有三處規定體現了公平責任原則,即《民通》第132條,《民通意見》第155、157條。應予識記。
3、侵權民事責任的分類
(1)一般侵權民事責任和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是侵權民事責任的常態,它具有如下特點:
①一般侵權行為的行為人必須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只有具備此種能力,才能具備責任能力;
②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是指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過錯行為負責,而不是指對他人實施的行為負責。換而言之,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是同一的;
③一般侵權行為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④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統一的。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①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②行為的違法性;③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④行為人的過錯。
至于特殊侵權責任,詳見本法第121~127條,第133條等諸法條。
(2)單獨侵權責任與共同侵權責任
關于共同侵權責任,詳見本法第130條。
【重點法條】
第一百零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意思分解】
免除民事責任的事由,簡稱“免責事由”,是指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者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規定,但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也可由當事人約定。根據現行法律和司法實踐,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職務授權行為;受害人的過錯;受害人的同意;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自助行為。
?2011年公務員錄用考試申論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行政能力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公共基礎輔導
?2011年公務員考試面試全程指導
最新資訊
- 2026年國考申論答題紙模板:6類萬能框架+50個主題金句庫(附格式避坑指南)2025-04-03
- 2025年國考備考資料免費下載:高頻成語辨析早讀講義助你突破語言關2024-12-12
- 2025國考申論范文下載:以創新為翼,翱翔制造強國藍天2024-11-15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教養之光,文明社會的金鑰匙2024-11-14
- 2025國考申論寫作范文:以“中國精神”為筆,繪就民族脊梁新篇章2024-11-14
- 2025年國考行測答題技巧:片段積累小技巧,彎路走的少之疑問句2024-11-02
- 【國考必贏】2025國考申論備考:講解稿的滿分秘籍2024-10-23
- 2025國考常識備考之中國山脈2024-10-1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創新引領未來,奮斗鑄就輝煌2024-09-20
- 2025年國考申論范文:守護綠水青山,共繪金山銀山新畫卷2024-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