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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國考國稅面試必看:稅收基本知識

更新時間:2010-03-12 08:55: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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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國家公務員面試正在如火如荼地展開,為助廣大參加國稅系統面試考生理解與把握國稅稅收基本知識,本文編輯整理了關于國稅稅收基本知識供考生查閱。

  1.什么是稅收

  稅收,就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定的標準,向居民和經-濟組織強制地、無償地征收用以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財政收入。政府代表社會履行了社會公共事務職能,向廣大社會成員提供了共同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設施,發生了一定的社會費用,那么,政府就有權力要求納稅人將一部分剩余產品補償社會費用,而納稅人在平等地享受或消費了國家提供的公共設施服務后,也有義務分擔一部分社會共同費用。

  2.稅收的特征

  稅收與規費收入、國債收入、罰沒收入等其他形式財政收入相比,具有無償性、強制性和固定性三項基本特征。稅收的無償性,是指在具體征稅過程中,國家征稅后稅款即為國家所有,不再直接歸還給納稅人。稅收的強制性,是指稅收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是依據國家的政治權力,具體表現在稅收是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定的,稅法作為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稅收的固定性,是指稅收是國家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向納稅人征收的,具有事前規定的特征,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隨意改變。

  3.稅收職能和作用

  稅收的職能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財政職能。組織國家財政收入是稅收的基本職能。由于稅收具有及時、可靠、穩定的特點,因此,稅收一直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目前在我國占全部財政收入的95%以上。

  (2)經-濟職能。稅收是參與國民收入分配最主要、最規范的形式,也是國家實行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通過稅制設計和制定稅收政策,實現國家的經-濟政策目標,調節不同主體的經-濟利益和分配關系,從而協-調社會經-濟的發展。

  (3)監督管理職能。稅收借助它與經-濟的必然聯系,反映國民經-濟運行和企業生產經-營中的某些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對經-濟活動實行有效的監督。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的作用主要表現在:

  (1)籌集財政收入,保證國家實現其職能的資金需要。

  (2)貫徹產業政策,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

  (3)調節社會成員間的收入差距,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的和諧和公平。

  (4)調節對外經濟交往,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

  (5)監督經濟活動,制約違法經-營和不正之風。

  4.稅收的用途

  國家運用稅收籌集財政收入,按照國家預算的安排,有計劃地用于國家的財政支出,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發展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等事業,改善人民生活,加強國防和公共安全,為國家的經濟濟發展、構建和諧社會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強大的物質保障。因此,稅收與我們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稅收的用途,體現了我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質。

  5.稅與費的區別

  稅與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范疇,區別主要有:

  一是看征收主體是誰。稅通常由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收取;費通常由其他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收取。

  二是看是否具有無償性。國家收費遵從有償原-則,而國家收稅遵從-無償原-則。有償收取的是費,無償課征的是稅。這是兩者在性質上的根本區別。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三是看是否專款專用。稅款一般是由國家通過預算統一支出,用于社會公共需要,一般不專款專用;而收費多用于滿足收費單位本身業務支出的需要,專款專用或以收抵支。

  6.我國現行稅制

  經過多次變革,特別是1994年進行建國以來最大的一次稅制改革后,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的,由多稅種組成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為雙主體,財產稅、資源稅、行為稅等其他稅種相配合的復稅制體系。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我國現行稅收制度設置的稅種,主要分為六大類:

  (1)商品勞務稅類: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關稅等;

  (2)所得稅類: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所得稅(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個人所得稅等;

  (3)財產稅類: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等;

  (4)資源稅類: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

  (5)行為稅類: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停征)、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屠宰稅(廢止)、筵席稅(停征)、車輛購置稅、耕地占用稅等;

  (6)農業稅類:農業稅(廢止)、牧業稅(停征)等。

  7.稅收優惠

  稅收優惠是國家通過對某些地區、行業或某一特定企業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來貫徹國家一定時期的產業政策的一種稅收措施或特殊調節手段。稅收優惠的形式主要有稅額式優惠(如減免稅)、稅率式優惠(如實行低稅率)、稅基式優惠(如允許有些項目在征收所得稅前扣除)。稅收優惠必須嚴格按照稅法規定的范圍和權限辦事,目前制定權高度集中在中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擴大范圍和超越權限。

  我國目前的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體現在幾方面:

  (1)鼓勵農、林、牧、漁、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礎產業和公共基礎設施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2)鼓勵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新興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3)支持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西部大開發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以及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等區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4)促進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進步的稅收優惠政策。

  (5)鼓勵企業錄用下崗失業人員、殘廢人員的民政福利企業、再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6)鼓勵節能、環境保護和資源綜合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

  (7)鼓勵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

  (8)鼓勵出口的出口退(免)稅政策。

  (9)鼓勵對外開放、吸引外商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8.我國的分稅制

  我國實行分稅制財政稅收管理體制。為了有效處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事權和財權關系,1994年,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我國把工商各稅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并分設中央、地方兩套稅務機構分別進行征收管理。其中,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中央稅、國家指定的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和其他稅種的征管,實行由國家稅務總局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

  9.國稅征管范圍

  主要征管范圍:國內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個人所得稅中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鐵道部、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方銀行、外資銀行與非銀行金融機構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海洋石油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1月1日起的新辦企業);證券交易印花稅以及國家指定征收的其他稅。

  剛剛結束的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統一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執行,國稅征管范圍也將隨著作相應調整。

  10.國稅征管的主要稅種和業務介紹

  (1)增值稅

  增值稅是對我國從事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在征收管理上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稅基廣闊,具有征收的普遍性、連續性和中性的特征。目前增值稅已成為我國稅制結構中重要稅種。

  (2)消費稅

  消費稅是對我國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目前主要有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游艇、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等16類應稅產品。消費稅采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征收的方法。消費稅作為一種選擇性的稅收,較好地體現“寓禁于征”的國家宏觀產業政策取向。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是對各類內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將與外資企業所得稅合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有所得納稅,無所得不納稅,所得多的多納稅,所得少的少納稅,充分貫徹了量能負擔和稅收公平原-則,是處理和規范國家與企業利益分配的重要形式。

  (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對中國境內的外商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將與內資企業所得稅合并)。

  (5)車輛購置稅

  車輛購置稅開征于2001年1月1日,是在原由交通部門征收的車輛購置附加費的基礎上,經--過“費改稅”形成的一個新稅種。它是以在中國境內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為課稅對象,在購置車輛的特定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統一比例稅率,稅率為10%。

  (6)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儲蓄機構存儲人民幣、外幣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屬于個人所得稅中的一項,單獨計算、單獨課征,征稅對象不包括從儲蓄機構以外渠道取得的利息所得。目前實行20%的比例稅率。

  (7)出口退(免)稅業務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對報關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或其它管理機關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退還給出口單位、個人或免征出口貨物生產、加工和銷售等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等的一項稅收制度。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并為各國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

  11.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納稅人的主要權利有:

  (1)了解稅法和納稅程序的知情權;

  (2)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保密的權利;

  (3)依法申請享受稅收減免的權利;

  (4)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決定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5)要求聽證的權利;

  (6)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權利;

  (7)合法權益受侵害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8)對稅務機關和人員違法違紀進行控告、檢舉的權利;

  (9)依法申請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

  (10)要求稅務機關予以退還多征稅款的權利;

  (11)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納稅人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有:

  (1)按期進行納稅申報,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2)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3)依法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的義務;

  (4)依法進行賬簿、憑證管理的義務;

  (5)按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的義務;

  (6)按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7)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

  (8)執行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按照規定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義務;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12.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代表國家行使國家征稅權力,主要權利有:

  (1)稅務管理權;

  (2)稅款征收權;

  (3)核定稅款權;

  (4)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權;

  (5)追征稅款權;

  (6)依法批準稅收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權;

  (7)稅務檢查權;

  (8)稅務行政處罰權;

  (9)委托代征權;

  (10)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利。

  在行使稅法賦予權力的同時,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當履行的主要義務有:

  (1)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2)宣傳貫徹稅收政策,輔導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義務;

  (3)為納稅人、檢舉人保密的義務;

  (4)為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的義務;

  (5)受理納稅人減免、退稅及延期繳納稅款申請的義務;

  (6)受理稅務行政復議的義務;

  (7)應訴的義務;

  (8)舉證責任的義務;

  (9)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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