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工作部門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暫行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國務院工作部門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工作,加強面試考官資格管理,提高面試水平,根據(jù)《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guī)定》和《國家公務員錄用面試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面試考官是對應考人員進行面試測評的實施者;面試考官應當由通過本細則規(guī)定的程序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擔任。
第三條 面試考官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遵紀守法,嚴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個人修養(yǎng),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應從事人事管理、相關業(yè)務管理或人才測評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和相關政策;
(七)具有較強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斷能力與言語表達能力;
(八)具備錄用主管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面試考官應當具備以下業(yè)務條件:
具有一定的面試工作經驗,參加過系統(tǒng)的面試培訓并考試合格,具備相關學科的專業(yè)知識與技能;具有較強的組織協(xié)調能力,能組織開展面試工作;掌握面試技法,對應考人員評價準確;能對改進面試工作提出有益建議。
第五條 根據(jù)需要,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批準,用人部門也可聘請部門內有關領導或部門外有關老師擔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應當接受必要培訓。
第六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面試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及時地開展面試工作;
(二)接受面試培訓與工作考核;
(三)自覺遵守面試工作紀律,嚴格執(zhí)行公務員錄用制度有關規(guī)定。
第七條 獲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公務員面試組織實施部門的聘請,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面試實施方案,行使面試考官的各項職權;
(二)非經國務院人事部門批準,不被免除面試考官資格;
(三)參加面試考官培訓和工作研討;
(四)對面試工作提出批評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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