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有關房地產稅收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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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房地產稅收的優惠政策
一、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標準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的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
(2)單套建筑面積在120m2以下;
(3)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l.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享受優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
二、個人購買銷售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一)營業稅
(1)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2)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 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契稅
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三)土地增值稅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個人銷售或者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三、個人出售住房個人所得稅
優惠政策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的應納稅所得額,按下列原則確定:
(1) 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款,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2)職工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按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住房后,再次轉讓的,在繳納個人所得時,應納稅所得額為住房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4)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為確保有關住房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得到全面、正確的實施,要求各級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加強與稅務機關的協作、配合,主管稅務機關需要有關本地區房地產交易情況的,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及時提供。
四、住房租賃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3月1日起,房屋租賃市場稅收按以下規定執行。
(1)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稅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2)對個人出租、承租住房簽訂的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
(3)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不區分用途,在3%o稅率的基礎上減半征收營業稅,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取得的收入,減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五、廉租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自2007年8月1日起:
(1)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
(2)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按照政府規定價格、向規定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4)對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開發商在經濟適用住房、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套建造經濟適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開發商應繳納的印花稅。
(5)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回購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
(6)對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法定稅率基礎上減半征收契稅。
(7)對個人按《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于所在單位以廉租住房名義發放的不符合規定的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的稅收優惠政策
為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自2010年9月27日起執行下列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暫定蘭年,政策到期后將根據公租房建設和運營情況對有關內容加以完善。
(1)對公租房建設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項目中配套建設公租房,依據政府部門出具的相關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稅。
(3)對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公租房,免征契稅、印花稅;對公租房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協議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征。
(4)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5)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捐贈住房作為公租房,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5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6)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公租房租金收入與其他住房經營收入應單獨核算,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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