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征收物業稅的前提條件


征收物業稅的前提條件
征收物業稅是否能終結房地產大戰,取決于征收的以下三個前提條件是否具備:第一個前提是理清物業稅與現有稅費之間的關系,第二是建立滿足征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第三是以物業稅改變現有的土地財政收入大部分未納入公共財政的現狀。
首先,簡單地說,物業稅是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我國現行法規采取一次性收取40年、70年土地使用費用,這就導致了購買與交易環節成本高、持有環節成本低的現狀,一些地方政府因此在短期內大量賣地,一次性收取未來幾十年的土地紅利,這是許多地方土地財政盛行的根本原因。物業稅將土地收益分攤于未來40年或70年內收取,可以改變這一逆向激勵制度。同時,政府與開發商為了征收物業稅,也有動力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充足的公共產品,吸引消費者到本地安家,提升本地的物業價值。
但征收物業稅的合法性前提是取消土地增值稅、土地出讓金、城市房地產稅等與物業稅存在重合的一次性稅費,否則舊的稅費未除,新的稅費又來,對于消費者而言,屬于雙重收稅,于理不合,于法抵牾。
其次,征收物業稅的技術條件十分復雜。稅基該如何確定,是以財產稅來征收還是以贏取租金的不動產物業來征收?稅率該如何界定,各地情況均不相同,到底征收1%還是征收3%,或者每年稅率根據房地產價格的不同而變化?如何對于不同的房產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以及累進稅制?這些都是在操作中繞不過的技術門檻,只要個人房產信息、房地產估值等有一項難以滿足條件,就會掀起利益糾葛異常復雜的房地產市場的軒然大波。
最重要的是,物業稅作為地方稅種,其本意是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額來確定物業稅年度收入以及物業稅的稅率。物業稅的繳納者當然希望政府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政府只有提供優質的公共產品才能保證物業稅的收益,這樣才能在物業升值、政府稅收之間取得良性循環。因此,要使得各方普遍支持物業稅,最重要的就是使地方公共財政透明高效,使民眾知道稅收的用途。與其說物業稅是對物業持有人的挑戰,不如說是對地方政府財政公共性和透明度的挑戰。
物業稅不是在交易稅基礎上的二次征稅,而是房地產稅收體制的大變革;物業稅不是在房價居高不下情況下的應急之舉,而是對于房地產價值鏈條的普遍調整;物業稅不是對于不動產持有者的懲罰以及給予政府的財政紅利,而是對于建立地方公共財政體制的努力與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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