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


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設部
建設部關于印發《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
為了搞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工作,現將《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試行)和《房地產開發企業國家二級企業升級標準》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情況認真執行。
《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試行)
(1989年12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的精神,結合我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實際,為全面提高企業素質才開發經營管理水平,指導企業發展方向,做好企業升級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主管城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具有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分隸屬關系,企業升級工作,統一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根據建設部對建設企業升級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工作,由建設部房地產業司歸口管理,并成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評審委員會,負責企業升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應建立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并建立相應的機構,負責指導、管理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工作。
第六條中國房地產業協會和各地房地產業協會協助各級政府主管部門,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工作。
第二章企業升級考核標準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標準,按國務院《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分為國家特級、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等四個等級。
國家級企業升級標準,由建設部制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參照國家級標準制定。
第八條國務院《關于加強工業企業管理若干問題的決定》對企業管理基礎工作的各項要求,是企業升級的基本要求,各企業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保證企業升級工作有堅實的基礎。
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基礎工作的基本要求是: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強化企業政治思想工作和兩個文明的建設。
2.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要求,重點抓好以經濟責任制為核心的管理制度的制訂和完善。
3.執行國家有關房地產開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經濟預測分析、項目成本控制、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在工程發包中實行招標制度。
4.執行國家房地產有關標準、規范、規程。建立由管理標準、工程技術標準和工作標準組成的標準化管理體系。
5.凡能用定額考核的項目,均實行定額管理。
6.信息管理達到原始記錄、憑證、臺帳和統計報表完整、準確、及時,國家級企業實現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檢索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
7.按照不同管理層次和崗位要求,對企業職工普遍進行職業道德、技術業務基礎的培訓。
第九條房地產開發的產量、質量、綜合開發成本、經濟效益以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五組考核標準,是考核企業管理水平、評定企業等級的主要依據,必須全部達到。
第十條申報國家二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獲得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稱號;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尚未開展評審工作前,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直接推薦;中央直屬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主管部門推薦;獲得中國房地產業協會行業先進稱號的企業可由各地區、各部門優先推薦。
2.具有已經建成的建筑面積在10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或組團作為代表工程。
3.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或組團嚴格按照規劃建設。
4.在考核期內沒有嚴重的偷稅行為。
5.在考核期內無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第三章企業升級的規劃及程序
第十一條企業應結合本企業發展規劃,制訂本企業“抓管理、上等級”的目標,方法步驟及相應措施
第十二條企業升級采取統一規劃,分級管理,分類指導的原則,逐級晉升。
第十三條制定企業升級規劃應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進行。各地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管部門,要對歸口管理的企業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分類排隊,在企業發展規劃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區企業升級規劃。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企業升級規劃報建設部(三份)。全國房地產開發重點企業升級規劃由建設部制定。
第十四條審定國家級企業,統一按建設部制定的《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升級實施辦法》考核。審定工作由建設部企業管理辦公室負責,有關部門確認。
審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房地產開發先進企業標準考核。
第十五條企業申請升級,由企業進行自檢達標后提出申請,并附企業升級規劃、措施、實施情況和自我評議結果等書面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查上報。
第十六條企業升級采取分級審批的辦法。
國家二級企業,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審查簽署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報建設部企業管理辦公室,由建設部審批,報國務院企業管理指導委員會和國家體改委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先進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查上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核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管理領導小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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