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更新時間:2014-01-03 13: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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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房產估價《制度與政策》考點: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勘察設計業務的承接
(1)承接方必須持有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資質證書或工程設計資質證書,在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勘察設計業務,并對其提供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
(2)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私自掛靠承接勘察設計任務。嚴禁勘察設計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注冊人員出借、轉讓、出賣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和職稱證書。
(3)承接方應當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不得接受無證組織和個人的掛靠。經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將承接的勘察設計業務中的一部分委托給其他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承接方,但須簽訂委托合同,并對分承接方所承擔的業務負責。分承接方未經委托方同意,不得將所承接的業務再次分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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