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地產估價師《制度與政策》考點:集體土地征用


第二節集體土地征用
一、征用集體土地特點
1、按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土地具有三個明顯的特點:一是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征地是國家的特有行為,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國家的需要;二是要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人員的生產和生活,用地單位向被征地單位給予經濟補償;三是被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轉移,即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家所有的土地。
2、《土地管理法》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沒用地和未利用土地。
二、征用集體土地應遵守的原則
在征用土地時,土地管理部門和用地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下列原則:
1、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則。在征用土地時,必須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方針,必須堅持“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基本國策。
2、保證國家建設用地的原則。在征用土地時,應反對兩種做法,一是以節約土地為理由,拒絕國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用土地管理費用,限制非農業用地。
3、妥善安置被征地單位和農民的原則。妥善安置主要包括:(1)要給被征地單位妥善安排生產用地;(2)要妥善安置征地范圍內的拆遷戶;(3)對征用的土地要適當補償;(4)對因征地給農民造成的損失應適當補助;(5)對征地造成的農民勞動力要適當安排是。
4、有償使用土地的原則。有償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有償使用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資、入股等多種形式。
5、依法征地的原則。
例題: 1、無償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 )
答案:錯
解析:有償使用土地才是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核心內容。
2、有償使用土地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出租、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資、入股、劃撥等多種形式。( )
答案:錯
解析:劃撥不是有償使用土地的形式。
三、征用集體土地的有關政策
1、征用土地批準權限的規定
(1)征用土地實行兩級審批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
(2)征用農地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3)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其他用地超過70公頃的,由國務院審批。
(4)其他用地和已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的具體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
2、建設單位申請征地不得化整為零。
3、對被征地單位和農民進行安置、補償、補助。
4、臨時用地必須辦理報批手續。臨時用地的期限,最多不能超過兩年,并不得改變用途。
5、征用土地時必須進行征地公告。
6、合理使用征地補償費。
四、征用集體土地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其他由省級政府規定。
2、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償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對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由省級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之和,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城市郊區菜地,是指連續3年以上常年耕作的。
4、臨時用地補償:按該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逐年給予補償。
五、征用集體土地的工作程序
1、申請用地。
2、受理申請并審查有關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30日內,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查。
3、審批用地。
4、征地實施。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5、簽發用地證書。
6、征地批準后的實施管理。
7、頒發土地使用證。
8、建立征用土地檔案。
解析:土地使用費不屬于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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